2019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五章煤炭資源稅計稅銷售額
更新時間:2019-02-14 10:40:1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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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9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五章煤炭資源稅計稅銷售額”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備考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稅務師考試頻道,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知識點:煤炭資源稅計稅銷售額
(1)原煤計稅銷售額
銷售額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2)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折算率
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
(3)計稅銷售額的扣減
原煤及洗選煤計稅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予以扣減,扣減的憑據包括有關發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
(4)視同銷售行為:
①開采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
——按銷售洗選煤納稅;
②開采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
——按視同銷售原煤納稅;
③開采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
——按視同銷售洗選煤納稅。
(5)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同類價——其他納稅人同類價——組價
(6)幾種特殊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①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②納稅人將自采原煤與外購原煤(包括煤矸石)進行混合后銷售的,可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
計稅依據=當期混合原煤銷售額-當期用于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
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數量×單價
③納稅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在確認計稅依據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計算公式同原煤)。
納稅人扣減當期外購原煤或者洗選煤購進額,應當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海關報關單作為扣減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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