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考點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的框架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銷售或進口貨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提供應稅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一)銷售或者進口貨物
【解釋1】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解釋2】一般增值稅的“銷售”,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第二,必須有償的轉移。
【解釋3】國際通行規則:對進口貨物征稅,對出口貨物退免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解釋】必須是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三)提供應稅服務(營改增帶來的新范圍)
貨勞稅上的“一國兩制”
(四)銷售服務(原來營業稅,改成增值稅的項目)
(五)銷售無形資產(原來營業稅,改成增值稅的項目)
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六)銷售不動產(原來營業稅,改成增值稅的項目)
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二、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定
1.視同銷售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①②代銷和委托代銷
(1)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注意】
售出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按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稅額
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注意】
作為委托方,一般收到代銷清單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收入。
如果在收到代銷清單之前,委托方已收取全部或部分貨款,納稅義務就已經發生。
提前開發票,提前繳稅。
不能以扣除手續費后的款項作為銷售收入。
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機構之間貨物移送視同銷售的三個條件:
第一,限于不同機構之間發生,屬于同一個企業內部,企業間的貨物移送正常納稅。
第二,強調相關機構必須在不同縣(市),反言之,同一縣(市)發生的機構間貨物移送不征稅。
第三,強調貨物移送以后,必須用于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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