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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備考知識點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更新時間:2018-03-23 09:53:06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7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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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備考知識點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做好復習工作,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 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事等其他管理人員)的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 債務人的債務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解釋】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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