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考點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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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對象
1.含義:稅法中規定的征稅的目的物,是征稅的依據,解決對什么征稅。
2.作用——基礎性要素:
(1)是區分稅種的主要標志;
(2)體現征稅的范圍;
(3)其他要素的內容一般都以課稅對象為基礎確定。
3.與征稅對象有關的要素:
(1)計稅依據(稅基):稅法規定的據以計算各種應征稅款的依據或標準。
課稅對象與計稅依據關系 |
計稅依據 |
舉例 |
一致 |
價值形態 |
所得稅 |
不一致 |
實物形態 |
房產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 |
【課稅對象與計稅依據的關系】
課稅對象是指征稅的目的物,計稅依據則是在目的物已經確定的前提下,對目的物據以計算稅款的依據或標準;
課稅對象是從質的方面對征稅所作的規定,而計稅依據則是從量的方面對征稅所作的規定,是課稅對象量的表現。
(2)稅源
稅源:稅款的最終來源,稅收負擔的歸宿,表明納稅人負擔能力。
課稅對象與稅源關系 |
課稅對象來源 |
舉例 |
一致 |
國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種收入 |
所得稅 |
不一致 |
其他方面 |
大多數稅(如營業稅、消費稅、房產稅) |
【課稅對象與稅源的關系】課稅對象是據以征稅的依據;稅源則表明納稅人的負擔能力。
(3)稅目
①含義: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解決課稅對象的歸類。
②作用:明確征稅范圍;解決征稅對象的歸類(稅目稅率同步考慮——稅目稅率表,如: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
③分類:分為列舉稅目和概括稅目兩類。
A.列舉稅目:是將每一種商品或經營項目采用一一列舉的方法(又分為細列舉、粗列舉),如:消費稅。
B.概括稅目:是按照商品大類或行業采用概括方法設計稅目(又分為小概括、大概括),如: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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