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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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開制度:體現公開原則
2.回避制度:體現公正原則
3.時效制度:體現效率原則
4.聽證制度:體現參與原則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等均規定了聽證制度。
5.行政調查制度
(1)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2)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證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6.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當以行政案卷為根據,行政機關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當事人申辯、質證的事實作為根據來作出行政決定。
【實例1】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實例2】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給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證據之一。
7.告知制度
行政主體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為之前就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享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有義務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
8.催告制度
(1)催告是當事人在行政決定作出后不自覺履行義務,行政主體督促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2)《行政強制法》中的催告制度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催告三個方面。
9.說明理由制度
【實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10.教示制度——告知救濟途徑
【實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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