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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稅務師考試《相關法律》第一章犯罪及其構成

更新時間:2018-01-26 14:30:0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3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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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年稅務師考試《相關法律》第一章犯罪及其構成”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積極備考,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稅務師考試頻道,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8年稅務師考試《相關法律》第一章犯罪及其構成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節 犯罪及其構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征。二是刑事違法性,即必須是我國刑法明文禁止實行的具體行為。三是應受刑罰處罰性,即必須是依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接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一)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

  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三種。

  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行為共同侵犯的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統一整體。

  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即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關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領域。它是我國刑法進行犯罪分類、確立刑法分則體系的基本依據。

  直接客體,是指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直接客體有簡單客體和復雜客體之分。前者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只侵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系;后者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兩種以上具體的社會關系。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物或具體人。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系是: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物是作為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的物質體現;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人則是作為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的主體。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是:①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而犯罪對象除非《刑法》有特別規定,一般不決定犯罪性質;②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體,但并非都有犯罪對象;③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體,但并非都必然損害犯罪對象。

  (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

  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

  1.危害行為,是指表現人的意識或意志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是指行為人用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行為而消極地不實施,從而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的行為。

  2.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具體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

  3.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而僅為某些犯罪構成所必需。

  (三)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個人或者單位。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兩類。

  1.自然人犯罪主體。

  ⑴關于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一是從寬處罰原則,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排除死刑的適用,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⑵關于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單位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即是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單位各個成員的犯罪之和。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屬于單位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主觀方面必須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單位集體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犯罪決定,并通過直接責任人員加以實施。

  單位一般成員實施的犯罪,不屬于單位犯罪;與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沒有任何關系的犯罪,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僅僅為單位個別或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單位犯罪。

  (3)必須限于《刑法》的特別規定。單位只對《刑法》規定可以由其構成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即所謂兩罰制。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等。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

  1.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根據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和意志態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犯罪過失。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根據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否有認識,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3.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

  犯罪動機,是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沖動或者起因。

  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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