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師考試《相關法律》第一章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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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范圍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國家制定的關于犯罪及其刑罰的法律規范。
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全面修訂。
(二)刑法的解釋
刑法解釋按其效力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三種。
立法解釋,即由立法機關所作的解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
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學理解釋,即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以及公民個人對刑法所作的解釋,這些解釋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對刑事司法及立法活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刑法的適用范圍
刑法的適用范圍,即刑法的效力范圍,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效力。包括空間效力范圍和時間效力范圍。
1.刑法的空間效力范圍
刑法的空間效力范圍,是指刑法對地域和對人的適用范圍。
《刑法》基于屬地主義原則,規定了屬地管轄權: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適用我國《刑法》。凡在我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刑法》。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基于屬人主義原則,規定了屬人管轄權: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一律適用《刑法》。
《刑法》基于保護主義原則,規定了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刑法》基于普遍主義原則,還規定了普遍管轄權:對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三)罪刑相當原則。即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
三、追訴時效
(一)追訴時效的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追訴期限的計算
1.一般犯罪。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2.連續或繼續犯罪。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追訴時效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4.追訴時效的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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