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要預習考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8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如下: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1.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處罰的種類

3.行政處罰的設定

4.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1)有權的行政機關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受委托的組織
5.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違法行為在追究時效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2年
《治安管理處罰法》:6個月
《稅收征收管理法》:5年
6.行政處罰的程序

(1)告知和說明理由
①告知權利:包括有權申請執法人員回避,有權為自己辯解、陳述事實并提出證據,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
②說明理由:包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及法律依據。
搜索小任務: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申辯、聽證;擬對XX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復議、訴訟
(2)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①當事人有權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進行陳述和申辯;
②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復核;
③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解釋】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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