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行為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行為”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要預習考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忌寄茼樌ㄟ^考試。2018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如下:
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的概念
廣義上講,行政行為即行政活動方式,既包括行政法律行為,也包括行政事實行為。
狹義的行政行為,僅指行政法律行為。
【提示】“行政行為”≈“行政法律行為”
(1)行政法律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2)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例如,氣象報告、告知補正資料等通知性行為。
“不具有強制力”
“法律效果”?
【解釋】形成、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行政行為的重要分類
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1)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利或義務,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對象的特定化和具體化。
(2)抽象行政行為
從動態上講,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活動;
從靜態上講,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3.抽象行政行為
(1)特征
?、賹ο蟮钠毡樾裕浩湫袨閷ο笫瞧毡榈?、不特定的人或事;
?、谛ЯΦ钠毡樾院统掷m性;
③準立法性(針對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④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
(2)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行為,主要指國家有權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與程序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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