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考點答疑:如何計算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


問題:如何計算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
解答: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由兩個部分組成:
1.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2.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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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供電企業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1.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2.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單位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的,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3.供電企業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4.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5.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6.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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