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答疑: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收繳或者停售發票的區別?
問題: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收繳或者停售發票的區別?
解答:
1、責令限期改正VS行政處罰
①性質不同
責令限期改正是一種行政命令
②內容不同
責令限期改正是對違法行為后果及其行為本身的糾正;
行政處罰是一種制裁(糾正和制裁往往是需要同時實施的)。
③形式不同
責令限期改正包括責令停止稅收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稅收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進行納稅調整等。
2、收繳或者停售發票VS行政處罰
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行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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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適用
1.不予處罰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2.從輕或減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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