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wù)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的適用原則
更新時間:2016-09-29 15: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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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huán)球網(wǎng)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wù)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的適用原則”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稅務(wù)師考試的備考資料,希望大家認(rèn)真練習(xí),預(yù)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6年稅務(wù)師考試《稅法一》第一章稅法的適用原則的具體內(nèi)容如下:
知識點:稅法的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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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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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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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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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優(yōu)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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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規(guī)章效力,效力高的稅法高于效力低的稅法。 |
(1)作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guān)系上。
(2)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fā)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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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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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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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5-2-1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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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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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guī)定時,新法效力優(yōu)于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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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4-7-1增值稅簡易辦法征收率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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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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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guī)定時,特別規(guī)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guī)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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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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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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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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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性權(quán)利義務(wù)以其發(fā)生的時間為準(zhǔn);而程序性問題(如稅款征收方法、稅務(wù)行政處罰等)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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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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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收爭訟發(fā)生時,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quán)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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