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行政主體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行政主體"的新聞,為考生整理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認真學習,預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行政主體的具體內容如下:
【內容導航】:
(一)行政主體的特征
(二)行政主體資格識別的基本規則
(三)行政主體的具體規定
(四)行政職權的特征與內容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主體
(一)行政主體的特征(權、名、責)
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
2.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權力;
3.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
4.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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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主體資格識別的基本規則
1.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
行政機關一般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行政機構除非經法律、法規授權,通常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2.事業單位
除非經法律、法規授權授權(如“五會兩局”),否則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3.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與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4.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
(1)公務員以其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其行為結果歸屬于相應的行政機關。
(2)公務員享有的權利:
①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③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④參加培訓;
⑤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⑥提出申訴和控告(而非“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⑦申請辭職;
⑧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行政主體的具體規定
1.中央行政機關
2.地方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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