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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重點知識:轉讓房產增值額

更新時間:2016-08-17 10:46:56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54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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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重點知識:轉讓房產增值額"的新聞,為考生整理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的重點知識,希望廣大考生認真學習,預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重點知識:轉讓房產增值額的具體內容如下:

  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重點知識:匯總

  一、收入額的確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形式看,包括: ①貨幣收入 ②實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1.實物收入:按收入時的市場價格折算成貨幣收入;

  2.無形資產收入:專門評估確定其價值后折算成貨幣收入;

  3.外國貨幣:按照取得收入的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率折算。

  二、扣除項目及其金額(要兩看:看主體看標的,扣除項目有差異)

  (一)新建房地產的扣除項目的確定: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兩方面內容: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

  出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以轉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向原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

  (2)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如登記、過戶手續費和契稅。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

  是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④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⑥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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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開發費用在從轉讓收入中減除時,不是按實際發生額,而是按標準扣除,標準的選擇取決于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

  ①利息支出據實扣,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②其他開發費用按地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額機構貸款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

  用按地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注意:

  ①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②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③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④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上述

  1、2項所述兩種辦法。

  ⑤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三稅一費”,即: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

  注意:在計算稅金時要注意題目中給定的納稅人的情況:

  ①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因已納入管理費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二稅一費)

  ②其他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允許扣除(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的0.5‰貼花)。(三稅一費)

  5.財政部規定的其它扣除項目。

  此條優惠只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其他納稅人不適用。加計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加計扣除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注意:1.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不得加計扣除。

  2.納稅人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應將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2)代收費用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且未計入房地產價格的,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二)舊房和建筑物的扣除項目的確定: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成新度不等同于會計的折舊)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P386)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未支付或無憑據不扣)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評估費可以扣除,但隱瞞、虛報情形下的評估費不得扣)。

  (3)轉讓環節的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環節繳納的契稅,由于已經包含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之中,故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典型例題】某國有企業2013年5月在市區購置一棟辦公樓,支付8000萬元價款。2015年5月,該企業將辦公樓轉讓,取得收入10000萬元,簽訂產權轉移書據。辦公樓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重置成本價為12000萬元,成新率70%.該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計算的增值額為( )。

  A.400萬元

  B.1485萬元

  C.1490萬元   D.200萬元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評估價格=12000×70%=8400(萬元),

  稅金=(10000-8000)×5%×(1+7%+3%)+10000×0.05%=115(萬元)

  增值額=10000-8400-115=1485(萬元)

  三、評估價格的相關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需要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并以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項目的金額:

  (一)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

  (二)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公式:

  評估價格=交易實例房地產價格×實物狀況因素修正×權益因素修正×區域因素修正×其他因素修正

  (三)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四)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評估的市場交易價確定其實際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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