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師考試答疑:哪些情形屬于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執業義務行為?


問題:哪些情形屬于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執業義務行為?
解答:
下列情形均屬于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執業義務行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對政策判斷、理解出現偏差造成失誤;
②在委托涉稅事宜的執業工作中因運用方法不當或收集、處理納稅數據信息不當;
③超越法定委托權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確認情況下,以委托方名義擅自辦理涉稅事宜的;
④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對委托涉稅事宜進行盲目執業;
⑤違反保密義務,對委托方重要資料保管不當或故意泄露商業秘密侵害委托方權益的;
⑥明示或暗示將不提交工作結果,或委托項目結果不符合約定要求和時限的;
⑦存在違反業務約定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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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簽約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業務約定書約定義務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或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2)由于稅務師事務所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律、法規、政策及執業準則規定的執業義務,故意、過失出具虛假業務報告或實施違約侵權行為,造成委托方產生實際損失的,委托方除按規定承擔本身的稅收法律責任外,稅務師事務所應就其合同責任部分按照約定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3)委托方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違反約定義務提供不實、不完整資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為的。稅務師事務所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執業準則進行執業,以恰當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過,但是委托方仍然堅持或不予改正錯誤的信息和數據。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稅事宜與經濟事實、納稅事實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擔違約責任。
(4)稅務師事務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項違法,仍繼續進行涉稅業務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5)稅務師事務所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6)簽約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業務約定書的,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簽約雙方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7)業務約定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簽約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和地點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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