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集體與團體勞動爭議的區別考點


【摘要】環球網校溫馨提示:人力資源管理師已進入備考階段,因此小編為人力資源管理學員整理了“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集體與團體勞動爭議的區別考點”的復習資料,主要講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集體與團體勞動爭議的區別等考點,請大家不要輕視。下面是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集體與團體勞動爭議的區別的詳細內容,請仔細閱讀。
要點:
集體勞動爭議與團體勞動爭議是性質不同的勞動爭議。團體勞動爭議僅指工會組織或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而與用人單位或其組織(雇主組織)發生的爭議。兩者的區別是:
第一,當事人不同。集體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勞動者一方是10人以上基于共同理由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團體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勞動者一方是工會組織或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或其組織(雇主組織)。
第二,內容不同。集體勞動爭議中的各個當事人應當具有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共同理由,即基于同樣的事實和共同的要求,但是只限于爭議申訴的特定部分勞動者各自的具體利益;團體勞動爭議則是以全體勞動者的整體利益為爭議標的。
第三,處理程序不同。集體勞動爭議因有共同理由,為簡化爭議處理程序,法律規定提請集體勞動爭議的勞動者應推舉代表參加爭議處理活動,其實質仍為個人勞動爭議;而且,集體勞動爭議推舉的代表在爭議處理程序中的行為只代表提起申訴的勞動者的意愿和利益,對未提起申訴的勞動者不具有法律意義。此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集體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團體勞動爭議中的工會的法定代表人是工會主席或職工代表中的首席代表,在爭議處理程序中,其行為涉及工會(或職工代表)所代表的全體勞動者的意愿和利益,仲裁、協調或訴訟結果對全體勞動者具有法意義。
【命題說明】
1、一般性選擇題。
【課堂練習】
1、(多選題)集體勞動爭議與團體勞動爭議的區別在于( )。
A、當事人不同
B、內容不同
C、處理的程序不同
D、處理的結果不同
E、發生爭議的理由不同
答案:ABCD P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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