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級社會工作法規(guī)與政策輔導:私有財產繼承


一、繼承的概念與類型
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有效遺囑,無償轉移給其近親屬所有的法律制度。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三種類型。
二、法定繼承的準則
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和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繼承人根據(jù)法律確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有以下準則:
1?男女平等準則
即同一順序繼承人女性與男性具有平等的繼承權。
2?按順序繼承準則
即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均等準則
即繼承人條件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均等分割遺產,特別情況下可以不均等。不均等分割遺產的情形有以下幾種:一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二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三是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四是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4?照顧準則
即繼承人之外的相關人員參與遺產分割的原則。《繼承法》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
5?互諒互讓,協(xié)商處理準則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基本要求
1?遺囑繼承的基本要求
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財產相關的事務,并于死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要得以實施必須滿足以下兩項實質要求和形式要求:
(1)遺囑的實質要求。遺囑要生效必須符合以下實質要求:①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③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④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2)遺囑的形式要求。遺囑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①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機關辦理;②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③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④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⑤口頭遺囑適用于危急情況下,也要求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失效。
2?遺贈的基本要求
遺贈是指公民通過設立遺囑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贈給國家、社會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繼承法》對遺贈的基本要求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2)遺贈人所立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3)遺贈人所立遺囑必須符合形式要求。(4)受遺贈人必須是遺囑發(fā)生效力時的生存之人。(5)須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6)遺贈的財產須于遺囑人死亡時屬于遺產范圍。(7)遺贈人死亡時,遺贈的履行是可能而且合法的。
四、遺產處理的主要規(guī)定
1?遺產的概念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遺產處理的主要規(guī)定
(1)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處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
(2)繼承的放棄與接受。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對是否接受遺產作出較為明確的意思表示,要么接受,要么放棄。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先還債后繼承原則。
(4)照顧胎兒和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原則。
(5)發(fā)揮遺產效用原則。遺產分割時,應根據(jù)遺產的性質和效用,把適合于繼承人生產或生活中某種特殊需要的遺產分配給他們,以使財產能更大程度地發(fā)揮效用。
(6)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遺產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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