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要點第六章:勞動關系管理(2)


《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規定
一、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內容和期限
1、訂立勞動合同法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時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第二個月起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并建立勞動關系。
3、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必備條款主要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約定條款主要有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及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4、勞動合同的三種不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合同。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規定:(1)根據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勞動者只要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C、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D、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的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需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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