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練習:全面結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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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142.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業務人員可以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143.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144.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分為交易結算業務資格和全面結算業務資格。()
145.取得期貨交易所全面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客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不得接受非結算會員的委托為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146.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保證金,不得高于期貨交易所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標準。(),
147.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于存放其客戶和結算會員的保證金。()
148.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根據非結算會員的資信及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標準。()
149.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風險預警期間是3個月。()
150.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規定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非結算會員及非結算會員客戶的相關信息。()
期貨法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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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152.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其中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153.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154.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不得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155.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徠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在職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辭退本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156.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的,該機構應當賠償客戶因此造成的損失。()
157.期貨從業人員不得迎合投資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為了投資者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158.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的,由該人員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159.期貨從業人員在從事期貨業務前,應當經過專門的崗位學習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
160.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既可以依侵權之由確定管轄,也可以依違約之由確定管轄。()
期貨法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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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141.【答案】A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142.【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143.【答案】B
【解析】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144.【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145.【答案】B
【解析】取得期貨交易所全面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其客戶以及非結算會員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146.【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二十五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期貨交易所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標準。
147.【答案】B
【解析】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于存放其客戶和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
148.【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三十一條的規定。
149.【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于預警標準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150.【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四十七條的規定。
期貨法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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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152.【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153.【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15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的
負債項目加回。
155.【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56.【答案】B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經營機構不具有主體資格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時,要求經營機構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二)客戶沒有過錯。
157.【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158.【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159.【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160.【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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