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其他責任
更新時間:2014-01-21 15: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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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貨法律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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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責任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獲取不正當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退還。
第三十條除所在機構同意外,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與現任職務產生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的其他組織的職務。
第三十一條從業人員應當嚴格自律、潔身自好:
(一)對機構管理人員所發出的違法違規指令,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并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
從業人員發現所在機構有欺騙投資者、對市場嚴重不負責任等行為時,應當堅持原則,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
(二)從業人員不能片面地強調業務的發展而忽視投資者信譽,更不能從個人利益出發與投資者惡意串通。發現投資者有不誠信、違法違規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并注意防范投資者的信用風險。
第三十二條當從業人員與其所服務的投資者存在利益沖突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提供期貨業務服務時,應當通過所在機構及時與投資者協商,采取更換從業人員或其他辦法予以妥善解決。
第三十三條從業人員因執業過錯給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期貨法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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