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監督及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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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監督及懲戒
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四條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指導、監督下屬從業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準則。
第三十五條從業人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準則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協會進行舉報。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對于違反本條規定的機構,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給予訓誡、公開譴責等措施,同時記入該機構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六條協會在接到對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后,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并視違規事實及其后果作出相應的紀律懲戒。協會對從業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七條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訓誡,訓誡以訓誡信的形式向個人發出。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公開譴責。
第三十九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從業資格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一)本準則第二十六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二)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
(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向投資者隱瞞重要事項的;
(五)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傳遞他人未公開重要信息的。
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其資格申請:
(一)有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收益的;
(三)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為了個人或投資者的不當利益而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一條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予紀律懲戒,由協會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從業人員受到紀律懲戒的,協會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資格數據庫。
第四十三條從業人員受到訓誡、公開譴責和暫停從業資格的紀律懲戒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專項后續職業培訓。
第四十四條對從業人員的紀律懲戒由協會紀律委員會作出,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訴委員會申訴,申訴委員會作出的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五條從業人員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發生糾紛而無法自行合理解決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提請協會進行調解。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執業行為,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期貨法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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