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期貨從業考試法律法規考前預測試題答案(2):多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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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項選擇題(本題共60個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至少有2項符合題目要求,請將符合題目要求選項的代碼填入括號內)
61.【答案】AB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62.【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63.【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64.【答案】A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一)保證金制度;(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三)漲跌停板制度;(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五)風險準備金制度;(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65.【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66.【答案】AB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用。
67.【答案】AB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業務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68.【答案】ABC
【解析】D項應為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9.【答案】B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期貨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
70.【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其他資產,不得損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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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答案】ABCD
【解析】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ABCD四項均屬期貨業協會應當履行的職責。
72.【答案】ACD
【解析】B項為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需要提交的材料。
73.【答案】AB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客戶開立賬戶,必須出具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74.【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客戶需要委托他人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事項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指定受托人及明確其受托權限,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并預留受托人簽字。
75.【答案】ABC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管理等事宜。D項屬于董事長的職責。
76.【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九十條規定,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一)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二)直接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三)股東未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四)報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有關報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77.【答案】A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規范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78.【答案】AC
【解析】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①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②已被本機構聘用;③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④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⑤最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⑥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79.【答案】AB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一)期貨公司;(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80.【答案】AB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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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82.【答案】AB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83.【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書;(二)任職資格申請表;(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四)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84.【答案】AB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擬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
85.【答案】B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保護客戶、中小股東的利益,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
86.【答案】A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和風險隔離制度的規定,指定有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介紹業務的經營管理。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87.【答案】ABCD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章業務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限期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可能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88.【答案】A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從事的介紹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89.【答案】A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托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90.【答案】ABCD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問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介紹業務的范圍;(二)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三)介紹業務對接規則;(四)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五)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六)違約責任;(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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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答案】ACD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92.【答案】AB
【解析】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93.【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
94.【答案】ABCD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同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也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編制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95.【答案】AB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是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職業品德、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規定,是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是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處分的依據。
96.【答案】AB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八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97..【答案】A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下屬期貨從業人員、期貨業務輔助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98.【答案】B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不得疏怠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期貨業務規則規定或者與投資者約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期貨業務;(二)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有關期貨業務的情況,對投資者了解交易情況等合理的要求,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盡快給予答復;(三)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在投資者的合法授權范圍內從事期貨業務。
99.【答案】AC
【解析】《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00.【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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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2.【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03.【答案】ABC
【解析】ABC三項分別是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五、七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ABC三項可以成為當事人的協議管轄法院。
104.【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105.【答案】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在交割日,賣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賬戶交付足額貨款,構成交割違約。構成交割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對方有權要求終止交割或者要求違約方繼續交割。
106.【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買方客戶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對貨物的質量、數量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其對貨物的數量、質量無異議。
107.【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因期貨公司違規超倉或者其他違規行為而必須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對期貨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108.【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109.【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人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舉證責任。期貨公司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110.【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確定其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并維護期貨市場秩序。D項是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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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112.【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113.【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AB項中,甲以違約起訴,依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CD項中,甲以侵權起訴,依法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F市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和侵權行為地。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14.【答案】B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以及《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115.【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A項中,李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116.【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17.【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依據客戶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期貨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118.【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當日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倉方向的,應當視為開倉交易。
119.【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120.【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人市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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