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期貨從業考試法律法規考前預測試題答案(1):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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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與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本題共60個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只有1項最符合題目要求,請將正確選項的代碼填人括號內)
1.【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2.【答案】D
【解析】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4.【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5.【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6.【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我國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7.【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一)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二)變更公司形式;(三)變更業務范圍;(四)變更注冊資本;(五)變更5%以上的股權;(六)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8.【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一)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二)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三)主動提出注銷申請;(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9.【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0.【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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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
12.【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13.【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1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15.【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凈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16.【答案】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規范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17.【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18.【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股東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19.【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說明理由。
20.【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單位或者個人委托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將客戶的資金賬號、交易編碼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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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答案】A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協會應當進行調查、給予紀律懲戒。期貨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據此規定,期貨業協會只能對期貨從業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無權給予行政處罰及其他處罰。
22.【答案】D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23.【答案】C
【解析】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不必中斷向客戶提供的服務。
24.【答案】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并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
25.【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26.【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7.【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28:【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午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29.【答案】B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30.【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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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層人員。
32.【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33.【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題目中只有A項符合規定。
3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35.【答案】D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36.【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據此規定,A、B合并以后,其債權債務應當由C繼承。
37.【答案】A
【解析】會員大會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
38.【答案】D
【解析】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39.【答案】C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一)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三)中國證監會提議。
40.【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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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42.【答案】B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43.【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提交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44.【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提交境外大學或者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擬任人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45.【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期貨公司任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46.【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47.【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的,應當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48.【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49.【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19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50.【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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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推薦人簽署的意見有虛假陳述的,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認定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并記入該推薦人的誠信檔案。
52.【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申請人或者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53.【答案】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或永久拒絕受理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54.【答案】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業務輔助人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的,由所在機構進行處理,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55.【答案】A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人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56.【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57.【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58.【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未按照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期貨交易所亦未代期貨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對方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規定,期貨公司應當遵循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59.【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60.【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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