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 學習輔導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4)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向擬遷入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lesson$
(一)變更住所申請書;
(二)變更住所的詳細計劃;
(三)擬變更后的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
(四)妥善處理客戶保證金和持倉的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1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二)申請日前3個月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三)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并有效執行;
(五)擬任負責人具備任職資格條件,業務崗位工作人員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六)業務崗位職責明確、分工合理,與營業部的經營計劃相適應;
(七)具有符合期貨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向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營業部申請書;
(二)擬設立營業部的決議文件;
(三)申請日前3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四)營業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或證明;
(六)擬任用從業人員名冊、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營業部變更負責人的,擬任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關于變更負責人申請書和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營業部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持倉,擬遷入的營業場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滿足期貨業務的需要。
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申請書;
(二)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的詳細計劃;
(三)對客戶保證金和持倉妥善處理的情況報告;
(四)擬變更后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僅限于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內變更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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