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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 學習指導之:監督管理(2)

更新時間:2011-06-14 14:41:2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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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行為:

  第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未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第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第四,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第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五十二條

  25、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不適當人選的確定

  (一)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第一,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后果;

  第二,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

  第三,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

  第四, 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

  第五,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第六,對期貨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責任;

  第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五十四條

  (二)認定不適當人選后果:

  第一,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人員免職。

  第二,自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本辦法第五十五條

  26、離任審計:

  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本辦法第五十八條

  例題(判斷題):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該人員所在的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

  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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