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期貨從業資格備考知識點:期貨交易過程中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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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期貨市場建立初期,市場中存在許多不規范的行為。一些沒有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機構與投資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投資者在事后發現其沒有法定資質時,尤其是當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發生虧損時,往往主張合同無效,要求這些機構賠償損失。那么,責任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作出了規定。首先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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