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期貨從業資格《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章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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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未依法經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準確識別關聯方,嚴格落實關聯交易審批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關聯交易情況。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關于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得與期貨公司進行不當的關聯交易,不得利用其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力獲取不當利益。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應當每年對自身遵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情況、經營狀況、履行對期貨公司承諾事項和期貨公司章程的情況進行自查自評,每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通過期貨公司報送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準確、完整地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解除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股權變更或者業務范圍、經營管理發生重大變化;
(六)董事長、總經理或者代為履行相應職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發生變動;
(七)因國家法律法規、重大政策調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八)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九)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十)變更名稱;
(十一)合并、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十二)被采取停業整頓、撤銷、接管、托管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關閉程序;
(十三)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或者持續經營的情形。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第一款第(八)項至第(十二)項所列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住所地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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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
期貨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期貨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董事會以外的職務,不得與本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首席風險官發現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可能發生風險的,應當立即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
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管理和控制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崗位,審查和稽核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
第五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境內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不得超出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并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對相關業務的規定。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三條 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的境外經營機構發生下列事項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一)注冊登記、取得業務資格、設立子公司;
(二)變更名稱、變更業務范圍以及修改章程重要條款等;
(三)取得、變更或者注銷交易所、協會等會員資格;
(四)變更董事長、總經理、合規負責人和風險管理負責人;
(五)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受到境外監管機構或交易所的調查、紀律處分或處罰;
(六)預計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七)與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八)按規定應當向境外監管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設立、收購的境外經營機構的上一月度主要財務數據及業務情況。
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境外經營機構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持牌情況、業務開展情況、財務狀況、下屬機構以及被境外監管機構采取監管措施或處罰等情況。
第五十五條 期貨公司可以按照規定,運用自有資金投資于股票、投資基金、債券等金融類資產,與業務相關的股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但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禁止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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