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期貨從業資格《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章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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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具備任職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第七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五)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范、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具有相關性;
(六)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七)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八)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九)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十)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第八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二)信譽良好,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3年的情形。
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九條 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二)在技術能力、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營銷渠道等方面具有較強優勢;
(三)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處置的能力;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非金融企業入股期貨公司成為主要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
(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為境外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合計達到成為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涉及的非金融企業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發起協議;
(三)非自然人股東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出資設立期貨公司的決定文件;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經營計劃;
(六)發起人名單及其最近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以及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3年的說明;
(七)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相關任職條件證明和相關資格證書;
(八)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九)場地、設備、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十)股權結構及股東間關聯關系、一致行動人關系的說明;
(十一)資本補充方案及風險處置預案;
(十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期貨公司單個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境外股東合計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的,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境外股東的章程、營業執照或者注冊證書和相關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七)項、第(八)項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存在非金融企業為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國家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外資持有股權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金融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的,應當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依法登記備案。
期貨公司經批準或者備案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個月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
(五)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文件;
(四)申請日前2個月風險監管報表;
(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報告;
(六)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以及信息系統內部審計報告等網絡安全相關材料;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若存在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還應提供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整改驗收合格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申請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其他業務的條件,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變更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
(二)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東的。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期貨公司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應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變更的股權不存在被凍結等情形;
(二)期貨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貨公司不存在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東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交下列相關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關于變更股權的決議文件;
(三)股權轉讓或者變更出資合同,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
(四)所涉及股東的基本情況報告、變更后期貨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以及期貨公司關于變更后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期貨公司是否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況說明;
(五)所涉及股東的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做出的相關決議;
(六)所涉及股東的最近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以及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3年的說明;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單個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境外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申請材料。
存在非金融企業為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國家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股權變更,且股權登記管理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實施的,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下列書面材料:
(一)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股東情況報告;
(二)股權受讓方相關背景材料;
(三)股權背景情況圖;
(四)股權變更相關文件;
(五)公司章程、準予變更登記文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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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股東應當秉承長期投資理念,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督促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擬入股股東應當充分了解期貨公司股東條件、權利和義務,入股期貨公司的程序應當完備合法,不得存在損害期貨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以及通過隱瞞等方式規避期貨公司股東資格審批或者監管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股權出讓方在股權轉讓期間,應當支持并配合期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在股權轉讓完成前推薦股權受讓方相關人員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期貨公司股東出讓股權依法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在批準前,股權出讓方應當繼續獨立行使表決權及其他股東權利,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讓渡表決權予股權受讓方。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任職條件。期貨公司應當自完成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貨從業資格證書、任職條件證明;
(五)期貨公司原《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擬遷入的住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符合業務需要,并自完成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期貨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不同派出機構轄區變更住所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
(二)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應當向擬遷入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關于客戶資產處理情況,變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設施符合期貨業務需要的說明;
(五)變更后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七)期貨公司原《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將備案材料同時抄報擬遷出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設立營業部、分公司等境內分支機構,應當自完成相關工商設立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
期貨公司設立境內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并有效執行;
(二)申請日前3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三)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1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具有符合業務發展需要的分支機構設立方案和穩定的經營計劃;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設立境內分支機構,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條件證明;
(五)分支機構從業人員名冊及期貨從業資格證書;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七)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將備案材料同時抄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擬遷入的營業場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滿足業務需要。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僅限于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內變更營業場所。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終止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該分支機構客戶資產,結清分支機構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公司決議文件;
(三)關于處理分支機構客戶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情況的說明;
(四)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的公告證明;
(五)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六)期貨公司分支機構《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將備案材料同時抄報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應當自公司決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一)申請日前6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二)最近一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不低于B類BB級;
(三)近3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近1年未因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監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具有完備的境外機構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隔離風險;
(五)擬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應當自獲得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準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境外經營機構的章程;
(三)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準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期貨公司變更境外經營機構注冊資本或股權以及終止境外經營機構的,應當自獲得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準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最近一年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境外經營機構的財務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申請停業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清退或者轉移客戶。
期貨公司恢復營業的,應當符合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停業期限屆滿后,期貨公司未能恢復營業或者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注銷其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停業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停業決議文件;
(三)關于處理客戶資產、處置或者清退客戶情況的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被撤銷所有期貨業務許可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范圍和公司章程等工商變更登記,存續公司不得繼續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業務,其名稱中不得有“期貨”或者近似字樣。
期貨公司解散、破產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客戶資產,結清業務。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印制。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滅失的,期貨公司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聲明作廢,并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或期貨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派出機構重新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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