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監督管理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監督管理”的新聞,為考生發布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如下: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或者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對首席風險官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更換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首席風險官應當按時參加中國證監會組織或者認可的培訓。首席風險官連續兩次不參加培訓,或者連續兩次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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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或者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對首席風險官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更換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首席風險官應當按時參加中國證監會組織或者認可的培訓。首席風險官連續兩次不參加培訓,或者連續兩次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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