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法規》時間知識點之3個月內


3個月內
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 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
(二) 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
(三) 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四)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向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設立營業部申請書;
(二) 擬設立營業部的決議文件;
(三) 申請日前3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四) 營業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 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或證明;
(六) 擬任用從業人員名冊、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 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
(八)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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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在受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于預警標準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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