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法規》時間知識點之20日內


20日內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 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 變更公司形式;
(三) 變更業務范圍;
(四) 變更注冊資本;
(五) 變更5%以上的股權;
(六) 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七)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四)項、第(七)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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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準:
(一) 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 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地;
(三) 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四) 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范圍;
(五)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個人總結:就這兩個,記得區分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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