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一:錯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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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一【錯誤點】
1. 銀行——存管銀行;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國務院——國務院監管機構
2. 期貨交易所公布“平均價” ×
3. 期交所不需要編制、發布“日報表”。(要周、月、年)
4. 實物糾紛,“交易所”所在地為履約地。
5. 總經理應由董事擔任。
6. 設立期交所,提交“草案”/基本。√ ×正式/全部**
7. 章程中不記載“薪酬”。
8. “交易擔保金”——分級結算,全員結算只有風險準備金。分級結算設獨立董事。
9. 不得以本人、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工作人員及配偶
10. 首席風險官——公正×——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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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共組織5次,考試地點包括39個城市,為幫助廣大考生備考環球網校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一:錯誤點供各位參考學習,更多相關信息請關注環球網校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頻道。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一:錯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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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申請結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情況表
12. 非結算會員手續費:保證金賬戶扣除,不是自有資金。
13. 保證金未足額增加,“調減凈資本”。
14. 風險監管指標:結算準備金(可用)/保證金(被占用)×
15. 期貨公司預計負債,按照《企業會計準則》
16. 違反《從業執業行為》,“訓誡”“訓誡信”
17. 期貨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執業聲譽
“勤勉盡責”——專業技能
18. 申請交易編碼,“前一日”保證金≥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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