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基礎知識》第二章第4節知識點:個人投資者
更新時間:2016-06-06 09: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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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基礎知識》第二章第4節知識點:個人投資者
二、個人投資者
參與期貨交易的自然人被稱為個人投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無論資金的多少)都可以稱為散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滿足資金、交易經歷、風險承受能力、誠信狀況等條件。
具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開戶時托管在其委托的期貨公司的上一交易日日終的證券市值與資金可用余額,合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2)在期貨公司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6個月以上,并具備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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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基礎知識》第二章第4節知識點:個人投資者
(3)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交易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4)具有交易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5)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6)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7)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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