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2016年6月,黃女士入職一家商貿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月薪4600元。
公司是由三個人合伙投資經營的,他們都是自然人股東,其中姜姓股東為法定代表人。受行業競爭激烈影響,今年公司經營效益直線下滑,另外兩個股東要求撤資,公司資金出現困難。
近日,黃女士咨詢:繼續工作下去可能會被拖欠工資,如果自己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
【答疑】一般情形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但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均規定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就是說,工資支付的周期不得長于一個月。
如果公司存在有拖欠工資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情形的,黃女士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還未出現拖欠工資等情形,僅僅是因擔心被拖欠工資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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