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三年前,張某是一名生產制造型企業的操作工,在工作中發生工傷并被鑒定為五級傷殘。當時他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要求公司將他調整到力所能及的崗位上繼續工作。
但是今年6月份,張某的身體狀況惡化,已經不能繼續勞動,所以就向公司提出退出工作崗位,由公司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那么,問題來了
傷殘津貼的標準
是按照三年前的工資水平來確定呢
還是按照目前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來確定
如果你也不知道的話
就接著往下看吧
【解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被鑒定為五級傷殘的工傷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在繼續保留勞動關系的同時,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勞動者難以勝任,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70%。
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計算得出的傷殘津貼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同時,傷殘津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因此,張某目前的傷殘津貼應當根據工傷發生時計算的傷殘津貼標準,再結合當地政府調整的數額來統籌計算。
法律依據
……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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