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衛生行政部門退出醫患糾紛調解
2 月 27 日到 28 日,《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 (草案)》在此間召開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交初審,其中多項內容著眼于化解醫患矛盾,引起廣泛關注。
“近年來中國醫患關系緊張,接連發生傷醫事件,反映出患者權利保護存在不足、患者義務不明確等問題。條例作為地方立法的一次嘗試,在一些環節上做了細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規定。”負責協調條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戴廣宇向新華社介紹。
這些“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十分具體,包括對門診醫師每日接診人數進行限制;明確患者享有查閱、復印、復制病歷資料的權利,享有封存病歷資料和檢驗樣本的權利;對患者死因有異議或死因不明的,明確醫療機構和患者近親屬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在中國的一些大型醫院,門診醫師每日或可接診上百名病人,患者往往抱怨他們早起排隊、苦等了半天卻只能得到 3 分鐘的診治;而醫生也滿腹委屈,他們可能已經忙得連水都喝不上一口,卻仍然難以安撫全部病人。
廣東省醫學會醫事法學分會主任委員、廣東省人大立法咨詢老師宋儒亮表示,限制每日接診人數,事實上也就是保障了每個患者的就診時間,確保了醫患雙方的法定權利義務。“在‘情’和‘理’之外,用‘法’的理念去解決醫患糾紛,是這次深圳醫療立法的最大亮點之一。”
除此之外,條例草案中的制度設計創新還包括鼓勵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險,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參與醫患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賠付等過程;明確仲裁處理醫患糾紛的合法地位;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不承擔醫患糾紛調解以確保公正等。
在此之前,中國其他一些省份也做出了相似的立法嘗試。例如江西省就于 2014 年 5 月 1 日正式實施了《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而去年元旦實施的《云南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也辟出專門章節規定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置辦法。
深圳醫療立法的另一矚目之處,是有關放開市場與降低門檻的內容。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明確提出了醫療機構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性質,在醫療服務準入、醫保定點、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平等對待,還就社會辦醫的財政補助與稅收優惠、醫療用地、醫療服務收費甚至用電、用水、用氣做了具體規定。
條例草案還全面放開醫療服務市場,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和個人,包括港澳臺地區的法人和個人,均可在深圳投資興辦醫療機構。而外國法人也可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深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但立法者也承認,若醫療條例得以頒布實施,仍將面臨實際操作上的很大困難。“限制接診人數就會非常困難,患者的需求這么大,要限制接診人數、保證就診時間,前提必須是分級診療得到了有效推動、基層醫療建設起來。”戴廣宇說。
宋儒亮指出,醫療條例的制定十分考驗立法者的智慧和技術,在接下來的幾次審議和修改過程中,仍然需要平衡好醫患雙方權益,尤其是要避免“部門利益法定化”的傾向。“例如在醫責險的問題上,一方面保障了患者能夠及時得到賠償,但是也要避免醫療機構把處理糾紛的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宋儒亮說。
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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