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點執業需第一執業機構同意


1月26日,備受關注的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開始全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月14日。征求意見稿提出,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征得其第一執業地點的書面同意。
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絕大多數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代表認為,醫師多點執業應當經本醫療機構同意。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特別是保證公立醫院能夠完成各種政府指令和公益性任務,征求意見稿規定“醫師多點執業應當征得第一執業地點的書面同意”。
■科室以上負責人不得多點執業
征求意見稿提出,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醫師可以申請多點執業,但要未在醫療機構擔任臨床、醫技和行政科室主要負責人及以上領導職務,但在簽訂幫扶或托管協議醫療機構間或醫療集團內部間的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的,可以作為例外情況。
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醫院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以上級別的負責人,承擔著醫院和科室建設、管理、發展等重任,如果允許他們多點執業,會嚴重影響醫院的正常運行和發展,甚至產生利益沖突,不利于維護醫療秩序、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如確有需要,這些老師可以通過會診的方式發揮作用。
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具有中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連續兩個周期的醫師定期考核無不合格記錄。
■對多點執業機構數量未作要求
原衛生部在2009年頒發的《關于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要求醫師原則上應當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執業,地點不超過3個。而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卻沒有對醫師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數量進行規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有關負責人說,在征求意見稿制定過程中,一些老師認為,規定醫師多點執業應當征得第一執業地點的書面同意,并簽訂聘用合同或多點執業協議,院方完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做好多點執業醫師的安排和管理。
■用協議申明責權利
征求意見稿規定,擬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簽訂聘用合同,和其他醫療機構簽訂多點執業協議,約定醫師在該醫療機構的工作期限、工作任務、醫療責任、時間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險、福利待遇等。
征求意見稿要求,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保證第一執業地點的工作時間,認真完成本職工作,不得因多點執業影響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和醫療質量安全。(下轉第3版)(上接第1版)同時,應當合理安排其他執業地點的執業時間,保證完成與各執業地點在多點執業協議中約定的工作任務,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醫療責任由當事醫師和醫療機構共擔
征求意見稿要求,醫師要在與擬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協議中,明確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或糾紛時,醫師和當事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解決方法。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或糾紛時,由該當事醫療機構和該執業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協議(合同)負責處理。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由擬受聘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為多點執業醫師辦理相關注冊手續。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執業,執業類別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一致,執業范圍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二級診療科目相同。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的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多點執業的,在執業類別不變的情況下,可不受執業范圍限制。醫師變更執業類別、執業范圍以及第一執業地點的,變更后原多點執業注冊同時失效。
來源:健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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