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不再沉默!如何用醫療法律維護自身權利?


當前醫療糾紛形勢異常嚴峻,醫師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維護,究其原因多種多樣,但是本人認為,醫療機構不重視醫療法律的現狀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一、醫師權利得不到有效維護的原因
當前醫療糾紛形勢異常嚴峻,醫師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維護,究其原因多種多樣,但是本人認為,醫療機構不重視醫療法律的現狀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我們經常聽到醫療機構管理人員講,如果患方真講法律,遇到醫療糾紛走法律程序解決,醫療機構及其醫師的權利就有保障了,醫療機構的診療秩序就好了。果真如此嗎?我曾經聽到一位專門為患者打官司的律師說,發生醫療糾紛后,不管是來文的,還是來武的,醫院都不是患者的對手。來武的,就是“醫鬧”,在當前的維穩要求和維穩壓力之下,醫院自然無法應對;來文的,即走法律程序,結果醫院在法庭上提交的病歷等證據材料,由于不符合相關法律規范的要求,所以最終法院仍然會判醫院敗訴。這位律師的說法是符合現實情況的。的確在訴訟程序之下,醫療機構也難以應對患方的維權訴訟。
針對這種現象,所以我認為,當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維權,更重要的是醫院應當重視法律,用法律手段來實施醫院管理,醫務人員依照法律及診療規范的要求來實施醫療活動,在這樣的背景下探討醫師維權就顯得現實而輕松了。
二、醫師權利結構分析
談到醫師維權,首先必須要明確,在法律層面下,醫師到底有什么權利。
在法律層面上的醫師權利,來自于《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1款規定,醫師享有醫療權、醫療執業保障權、學術權、受繼續教育權、人身權、獲得勞動報酬權、民主權等7項權利。但是,這些權利是籠統而含混的,有的不屬于醫師在醫療執業上的專有權利,有的是宏觀層面的抽象權利。比如《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1款第1項規定,醫師享有“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權利,這到底是醫療權還是醫療執業權,并不明確。如果是醫療權,那么醫師是否可以放棄這項權利,即在接診患者的過程中,拒絕對某一特定的患者診治,或者在醫療過程中,不去選擇合理的醫療方案。這顯然是不行的。因此,我們認為,這項權利應當是醫療執業選擇權,即獲得醫療執業資格的醫師有權選擇行醫或者不行醫,但是如果他一經注冊選擇行醫,就必須要執行診療方面的規范和要求。所以,他只有在是否執業上享有選擇權。顯然,立法表述出現了錯誤。在比如《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1款第7項規定,醫師享有“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權利,但是醫師參與民主管理的范圍如何確定,在現實中如何保障、如何現實,這都是問題。顯然法律規定得過分宏觀、模糊。
由于《執業醫師法》對醫師的權利規定得抽象而模糊,因此,我們今天討論醫師的維權就顯得內涵和外延都極不清晰,我們到底要維護醫師的什么權利。要討論醫師維權,應當對醫師權利進行深入分析。
醫師的權利結構應當包含三個方面:(1)一般權利,醫師首先是人,是一國的公民,因而醫師作為公民應當享有公民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也就是我們所講的憲法層面的人權,《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人身權即是此類權利;(2)勞動者的一般權利,醫師作為勞動者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1款第6項規定的獲得勞動報酬權即是此類權利;(3)醫師執業的權利,應當是與醫師執業活動相關的權利,在《執業醫師法》中體現為醫療執業權、醫療執業保障權、學術權、受繼續教育權等。
三、醫師權利維護的路徑
在《執業醫師法》規定的這7項權利中,相關的保障主體和律師維權的作為情況見表1。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醫師維權只能維護醫師的醫療執業權、人身權,其他權利由于抽象、模糊而難以維護。因此,我們所討論的醫師維權,實際上是維護廣義上的醫師權利。

縱觀醫師的權利體系,其實《執業醫師法》規定的7項權利中對醫師權利的三個層次都有涉及,而結合當前醫患緊張關系以及最近幾年醫療機構內發生的醫師、護士被辱罵、毆打、刺殺等惡性案件,我們更多地在維護醫師的基本人權,而并非醫療執業的專有權利。作為人權是每一個公民甚至非本國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權利,現如今我們在討論醫師維權時,卻是在維護醫師的這些基本人權,甚至在《執業醫師法》、《侵權責任法》對醫師人權的保護還大加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今天中國的悲哀。
對醫師維權的前提是醫療機構必須依法治理醫院,依照法律規定開展醫療管理,醫務人員必須要依法行醫,在醫療活動中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則及診療規范、操作規程、技術指南的規定和要求,只有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活動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實施醫師權利維護。
不過,醫療機構畢竟是實施醫療活動的專業機構,醫院管理人員及醫務人員都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如何理解法律、如何掌握法律、如何實施法律,這不是他們的強項,因而需要有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幫助。在現代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社會不確定因素在增加,社會風險也在增大,因此,現代社會需要法律規制,每一個社會參與主體都需要有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的幫助。在現代社會,每一個社會參與主體的業務范圍具有以下兩個特征中的任何一點,都需要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第一,業務活動中充滿風險;第二,業務活動對象主要是人。而醫療機構的業務活動同時具有這兩個特點,因此,醫療機構是最應當聘請律師的社會活動主體。遺憾的是,過去我們的醫療機構并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很多單位沒有法律顧問,有的單位即使有法律顧問,但也是“雇而不問”。今天,中國醫師協會帶了個好頭,聘請專業律師作為醫師的維權律師,這將向醫療機構昭示,對醫師權利的維護路徑,借助專業人士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讓律師的專業服務貫穿于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日常醫療活動以及發生法律糾紛的處理過程之中。
來源: 實用檢驗醫師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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