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醫師法》五大亮點解讀



歷經三次意見稿審議后,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新《醫師法》”)。新《醫師法》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共計7章67條,將為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新《醫師法》在1998年發布、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執業醫師法》”)基礎上新增了1個章節19個條款。我們梳理了新《醫師法》較《執業醫師法》的五大變化亮點進行分析解讀,供讀者參考:
一、強化醫師執業安全保障,“保障措施”新增成章
1) 保障醫師執業安全
近年來,“傷醫”“醫鬧”事件頻發。2020年1月,眼科醫生陶勇出診時被其患者追砍致左手神經斷裂,2021年該案宣判,被告人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新《醫師法》針對此類惡性事件、進一步強化對醫師執業安全的保障。總則第3條明確強調,“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時,新《醫師法》第49條增加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類似的規定和保障其實之前立法中就早有淵源,原《侵權責任法》第64條 [1] 就有相關規定,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第1228條 [2] ,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新增了“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表述。本次《醫師法》與《民法典》的新增表述在立法意圖上我們理解是類似的,均著重于強調醫生個人的人身及人格權益。
為貫徹醫師執業安全的保障工作,新《醫師法》還對于政府及醫療機構提出了安保要求,第49條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同條第2款還要求醫療機構“完善安全保衛措施,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保障醫師執業安全。”
此外,為化解醫患矛盾,新《醫師法》第52條還明確了“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的制度,并“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此前2018年《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7條 [3] 就有過類似的制度要求,但當時法條的表述僅為“鼓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并未施加法定義務。關于患者的醫療意外保險產品,2019年銀保監會發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已有詳細規定。
2) “保障措施”新增成章
新《醫師法》新增“保障措施”一章,強調所有醫師均應獲取合理工作時間安排、勞動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4] ;對于有突出工作表現或從事特殊工作崗位的醫生可以按相關規定給予津貼、表彰、獎勵等多種措施。此外,還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和醫療保健措施 [5] 。
具體而言,針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和精神衛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醫師,要求給予適當的津貼;對于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要求給予津貼、補貼政策外,還明確此類醫生可以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6] 新冠疫情背景下,對于“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生,也明確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為鼓勵創新發展,有突出創新能力,在醫學研究、教育中開拓創新,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做出顯著貢獻的醫生,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7] 。
二、規范醫師執業行為,明確醫師執業規則
1) 超說明書用藥問題入法,在循證醫學指導下賦予醫師更多診療自主權
新《醫師法》第29條第一次以立法回應實踐中的超說明書用藥問題。明確“按照說明書合理、安全用藥”是原則,但“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
超說明書用藥(off-Label)臨床上并不少見。本次新《醫師法》實質上是對于超說明書用藥提出了診療規范及程序規范的雙重要求:診療規范上,只有“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方可被采用。我們理解,所謂“具有循證醫學證據”可能可以具體為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路徑及臨床診療指南。而程序規范上,則要求醫師獲得明確知情同意,并由醫院內部審核。 [8] 以往實踐案例中,就有法院 [9] 認為,即便是實際符合臨床診療習慣的超說明書用藥,如果不滿足程序的要求,仍有可能酌定判決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需提醒醫療機構及醫生的是,雖然此條賦予了醫師更多的診療自主權,但超說明書用藥不代表可以不用遵守一般診療規范,例如,病歷書寫規范、對病史的必要審查等,醫師仍應當遵守。
2) 明確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新《醫師法》第24條第2款 [10] 明確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并在第56條 [11] 明確相應行政罰則。以往對于醫學證明文件的出具,僅要求經親自診查、調查,因此實踐中不乏買賣虛假病假條、夸大疾病診斷使患者獲得更多傷殘或工傷賠償的情況出現。此次立法對于醫學證明文件的內容真實性提出要求,醫師不僅應當親自診查,還應當為自己開具的醫學證明文件內容負責。
此外,新《醫師法》第31條新增醫師“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的規定,并在第56條 [12] 明確行政罰則。《民法典》第1227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民法典》的規定提供了民事賠償的依據。
2006年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建立健全防控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衛規財發〔2006〕471號)中就曾提出:“若發現醫院存在亂收費、……嚴重的過度檢查、過度醫療行為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將首先追究醫院院長責任。”2021年4月6日,國家衛健委牽頭發布《關于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175號),制定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明確查處“治理無依據檢查、重復檢查、過度檢查”等不合理檢查行為。
實踐中與“不必要的檢查”聯系比較緊密的是商業賄賂行為。醫生實施不必要檢查的誘因往往是由于某些醫院將醫生的收入與科室醫療費收入相掛鉤,導致醫生為獲得“業績獎金”而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或治療行為。為避免商業賄賂的風險,建議醫院將醫生技術水平、疑難系數、工作質量、患者滿意度等作為醫生績效分配重點考核指標,引導建立體現醫務人員勞動價值和技術價值的績效分配方式。
3) 其他新增規范與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新《醫師法》第15條為醫師多點執業提供了法律基礎,并在第57條規定了相應的罰則。從2009年衛生部《關于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86號,現已失效)開始,國家衛健委陸續發布《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等通知,鼓勵醫生多點執業。2017年《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明確了多點執業的注冊流程,但對于如果不辦理多點執業進行診療服務會有什么處罰沒有針對性的規定。新《醫師法》明確了這一問題。
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還新增了“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以及“泄露患者個人信息”等情形下的相關罰則,進一步完善了醫師執業行為的規范。
三、明確醫師自愿參與公共場所救治予以免責
2021年8月19日中國醫師節時,央視新聞發布名為“他們救人的戰場不止在醫院”的視頻,致敬鄭州洪水中跪地6小時拯救十余人的醫生,湖南5分鐘攀爬13米高臺救人、克服恐高的醫生等各種在公共場所參與救治的醫務工作者們。醫生在公共場所參與救治有利于緊急情況的處理。同時,為保障“事后反咬”、醫生救人遭索賠的極端案例發生,此次新《醫師法》第27條規定,“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鼓勵醫生“放心救人”。
此條規定與《民法典》第184條“緊急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表述相一致,都要求3個要件:救助情形的緊急性、救助行為的自愿性、以及針對該救助行為對受助人而非其他人造成的損害免責 [13]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此條法條的法律效果上而言,屬于免責事由,而非單單減責事由,至于救助過程中醫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均非考量要件。
四、積極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加強基層醫師隊伍建設
2021年8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醫師法》草案三審稿時,有委員提出,要進一步利用“互聯網+醫療健康”,增強基層衛生隊伍建設,用現代科技彌補基層人員不足、資源不足的問題,使偏遠地區、農村地區可以享受到更好更便捷的醫療服務 [14] 。
因此,本次《醫師法》第30條新增規定:“執業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等適宜的醫療衛生服務。國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之間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合作。”通過鼓勵遠程醫療服務的方式,推動優化醫療資源配置,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使北上廣深等擁有優質醫生資源的地區及醫療機構可以利用互聯網的優勢,為處在資源不足地區的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此外,新《醫師法》還強調加強基層醫師隊伍建設:第15條新增規定,“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第39條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優先保障基層、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第41條增加規定,“國家在每年的醫學專業招生計劃和教育培訓計劃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養、委托培訓,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師隊伍建設”;第46條明確“國家采取措施,統籌城鄉資源,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通過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等方式,將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納入縣域醫療衛生人員管理”;第47條“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依法取得醫師資格”、且明確國家將采取措施,“進一步完善對鄉村醫生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助機制和養老等政策”。
五、進一步促進中西醫結合,推廣中醫的運用
實踐中醫療機構常有中西醫結合的需求,例如一些醫療機構擬安排經培訓考核后的中醫參與腫瘤內科、化療等工作,但卻沒有明確的法律基礎。
本次新《醫師法》第14條就明確:“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為中醫醫師在臨床科室執業提供了合法性基礎。同條款還明確,“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之前,就有法院判決 [15] 認為,“不能簡單將中醫醫師采用傳統中醫以外的方法診治疾病等同于超出中醫專業和診療科目”,新《醫師法》此條款進一步為類似案例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礎。
[1] 《侵權責任法》第64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 《民法典》第1228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7條 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4] 新《醫師法》第51條
[5] 新《醫師法》第50條
[6] 新《醫師法》第44條
[7] 新《醫師法》第48條
[8] 新《醫師法》第29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嚴格規范醫師用藥行為。
[9] (2018)鄂01民終3284號
[10] 新《醫師法》第24條第2款 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以及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11] 新《醫師法》第56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
[12] 新《醫師法》第56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13]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
[14] 來源:中國人大網《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醫師法草案三審稿建議表決通過》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718efd9a00e14b2997c7d6842ad3ebd2.shtml.
[15] (2020)津01行終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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