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執業醫師行業資訊:醫師法修訂下這些行為將被吊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
(三)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四)在開展醫學研究或者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五)對需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
(六)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使用未經批準或備案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八)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九)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或者擅自離崗;
(十)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
(十一)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并且在第五十三條又強調,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依法允許的醫療衛生機構外執業,或者超出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而第五十四條又明確,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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