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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遼寧教師資格小學《教育學》輔導第十二章1

更新時間:2015-03-11 10:34:4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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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遼寧教師資格小學《教育學》輔導第十二章1,環球網校教師資格頻道小編精心整理,供備考的你參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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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教育法規知識問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一)什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是國家全面調整各類教育關系、規范我國教育工作行為的基本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教育法》是《憲法》之下的國家基本法律,與《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我國建國以來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根本大法。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發展教育事業,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2.提高全民族素質,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依據。

  3.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是制定《教育法》的最終目的。

  (三)《教育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教育法》的適用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范圍內的各級各類教育。

  把“各級各類教育”作為《教育法》的適用范圍,是根據現代教育發展的趨勢而確定的。

  “各級各類教育”,是指國家教育制度內的各級各類教育。其中包括根據不同教育分類標準劃分的不同類別的教育。如: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種學校教育和非學校教育;國家舉辦的各種教育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各種專業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與普通教育;殘疾人教育、少數民族教育等等。同時考慮到軍事學校教育具有不完全等同于國民教育的特殊性,還規定:“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的原則規定。”對不具有國民性質的宗教學校教育,則規定:“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四)《教育法》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教育法》的基本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教育的性質、方針、基本原則、教育制度、教師與學生、教育投入、法律責任及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內容。

  (五)我國教育的性質是什么?

  《教育法》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這一規定,表明了我國教育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教育。

  (六)我國教育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在遵循憲法原則的基礎上,我國《教育法》規定了教育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從不同方面體現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本質特征。

  1.對受教育者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則;

  2.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與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相結合的原則;

  3.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權利的原則;

  4.國家幫助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殘疾人等處于不利境地的地區和群體發展教育事業的原則;

  5.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

  6.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原則等。

  (七)我國的教育方針是什么?

  我國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八)我國教育處于怎樣的地位?

  《教育法》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這從法律的角度明確了教育在我國處于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九)我國教育的基本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制度的改革和教育事業發展的經驗,《教育法》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規定了國家實行學校教育制度、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試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學位制度、掃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

  (十)我國現行的學校教育制度中包含哪幾個等級?

  我國現行的學校教育制度包含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個等級。

  (十一)我國義務教育制度規定了哪些內容?

  1.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2.適齡兒童、少年的接受教育的權利受到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加以落實;

  3.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和有關社會組織,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幫助適齡兒童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十二)實行義務教育制度有什么意義?

  建立義務教育制度,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組成部分,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愿望,使得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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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國家教育考試制度規定了哪些內容?

  1.確立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的合法地位;

  2.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的種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3.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是國家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

  (十四)什么是教育督導制度?

  教育督導制度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為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對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的制度。

  (十五)什么是教育評估制度?

  教育評估制度是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認可的社會組織,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辦學水平、辦學質量、辦學條件等,進行綜合的或單項的考核和評定制度。

  (十六)什么是學校?

  學校是指學制系統內專門實施教育教學的機構。

  (十七)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師;

  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對學生或受教育者進行教育的場所,只有以上這些基本條件都能得到保證,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與效益。

  (十八)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享有哪些權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標準,保證教育質量;

  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6.依法接受監督。

  確立以上六個方面的基本義務,對于規范教育機構的行為,促使教育機構組織實施好教育教學活動,提高教育質量,實現其辦學宗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十)《教育法》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內部管理體制作了哪些規定?

  第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第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第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從上述規定中可明確如下幾方面的內容:

  1.舉辦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內部管理體制;

  2.校長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和任免程序,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校長負責學校的行政管理;

  4.學校應當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實行民主管理的組織,實行民主管理。

  上述規定,有利于調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廣大教師、職工參與學校管理的積極性,激發他們熱愛學校的主人翁精神,也有利于保證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二十一)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各指什么?

  教師是指在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內履行教育教學的專業人員,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教師以外的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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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受教育者的權利有哪些?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十三)受教育者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二十四)什么是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對違反本法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二十五)《教育法》對哪些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1.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和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行為;

  2.擾亂教育教學秩序,破壞、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行為;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行為;

  5.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行為;

  6.違反國家規定招收學員的法律責任;

  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為;

  8.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行為;

  9.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和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行為;

  10.違法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行為;

  11.侵犯教師、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十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個人招收學員有哪些情形?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不具有辦學資格和相應辦學權限的主體亂辦學、亂辦班,違法招生;

  2.擅自更改招生計劃,超額、超計劃招生;

  3.違反有關規定,招收旁聽生、試讀生,辦“超前班”或利用函授、夜大的生源計劃辦脫產班;

  4.應納入統一招生范圍的,不通過統一入學考試自行招生;

  5.辦專業證書班不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降低入學條件;

  6.弄虛作假,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界限,進行欺騙招生或頒發混同于學歷文憑的學業證書;

  7.自學考試主考學校招收舉辦全日制住校或業余助學輔導班,違背辦學與辦考分離要求的;

  8.其他違反規定亂招收學員,給招生管理帶來損害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七)什么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行為?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向受教育者違法收費的行為,主要是指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收費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有關收費事宜的審批、核準、備案,以及收費的減、免等方面的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或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給受教育者的財產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情形。

  根據《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八)什么是侵犯教師、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合法權益的行為?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侵犯教師、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權和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2.侵犯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

  3.侵占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或者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受教育者的財產所有權;

  4.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根據《教育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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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何時審議通過和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于1993年10月31日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師法》的制定和頒布,是黨和國家對廣大教師關心、愛護和堅持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尊師重教的體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立法依據是什么?

  《教師法》的立法依據可分為三個方面:憲法依據、客觀依據和政策依據。

  1.憲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規的基礎和依據。憲法對于制定《教師法》的依據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憲法中對知識分子隊伍的規定是制定《教師法》的重要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教師是我國知識分子的主要組成部分,《教師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為教育戰線上千萬知識分子制定的法律。

  第二,憲法中有關教育工作的規定,為《教師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要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掃除文盲,使青少年兒童在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都必須依靠教師。因此,憲法中有關教育工作的規定,為《教師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2.客觀依據

  據1993年對全國教師隊伍的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共有教師1046.52萬人,其中高等學校教師38.78萬人,中小學校教師871.84萬人,中等專業學校教師23.93萬人,職業中學教師26萬人,特殊教育學校教師2.04萬人,工讀學校教師1600人,幼兒教師83.6萬人。隊伍如此浩大的廣大教師,長期以來兢兢業業,努力工作,培養了一批又一批各種人才,為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和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所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用法律手段保證和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就成為廣大教師和社會各界的強烈呼聲,也就成為教育行政部門在管理中面I臨的迫切要求。這是制定《教師法》更直接的依據。

  3.政策依據

  黨和國家有關教師和知識分子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為制定《教師法》提供了重要依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關于教師隊伍建設的政策。

  中共中央發布的《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建立一支有足夠數量、合格而穩定的師資隊伍,是實施義務教育、提高基礎教育水平的根本大計。為此,要采取特定的措施,提高中小學教師與幼兒園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鼓勵他們終生從事教育事業。要下決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大力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努力使教師成為最受人尊重的職業。”

  第二,關于知識分子的政策。

  黨的十四大報告指出:“知識分子是工人階級中掌握文化知識較多的一部分,是先進生產力的開拓者,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起著特殊重要的作用。能不能充分發揮廣大知識分子的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我們民族的盛衰和現代化建設的進程。要努力創造出更加有利于知識分子施展聰明才智的良好環境,在全社會進一步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尚。下決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積極改善知識分子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對有突出貢獻的知識分子給予重獎,并形成規范化的獎勵制度。”

  (三)制定《教師法》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1.制定《教師法》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需要;

  2.制定《教師法》是提高教師隊伍素質的需要;

  3.制定《教師法》是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需要;

  4.制定《教師法》是教師隊伍建設走上規范化的需要。

  (四)《教師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教師法》規定:“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這里明確規定了《教師法》的適用對象。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1.本法適用的對象是教師

  這里所說的教師必須是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

  2.本法適用的對象是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還必須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任職,才能成為《教師法》適用的對象。

  3.本法適用的對象是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本法適用的對象是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學校的教師和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教師法》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教師法》共九章、四十三條、二十八款。《教師法》涉及面廣,內容很多,主要包括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的待遇以及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等。

  (六)什么是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過程中,依照《教師法》等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教師的權利可分為普通公民權和教師職業權兩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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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1.教育教學權

  是指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時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是指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教學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

  3.學生管理權

  是指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相適應的權利。

  4.報酬待遇權

  是指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這一權利,在當前教師待遇不高,不少地區存在拖欠中小學教師工資的情況下,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

  5.參與管理權

  是指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

  6.進修培訓權

  是指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八)什么是教師的義務?

  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的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的一定行為。

  (九)《教師法》規定教師應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法規義務

  指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師法》的這項規定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有利于教師對照職業道德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二是有利于社會對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進行監督,防止教師濫用其權利。

  2.教育教學義務

  指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思想教育義務

  指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

  指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保護學生權益義務

  指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提高水平義務

  指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十)提高教師待遇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1.提高教師待遇是教師隊伍建設和教育事業發展的最基本的首要前提;

  2.提高教師待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3.提高教師待遇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和世界性的趨勢;

  4.提高教師待遇必須強化國家干預、強調政府行為。

  (十一)《教師法》關于教師待遇的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1.教師的工資待遇

  教師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資待遇。《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這樣,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相當人員、教師三者之間的工資水平基本上應該是一致的。其中“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的規定,可以切實保證教師工資水平隨著國民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有利于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真正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

  2.教師津貼和教師補貼

  教師津貼包括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教齡津貼是根據教師從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所給予的額外報酬,其目的在于鼓勵教師長期安心從事教育工作。其他津貼種類很多,主要有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教師補貼種類也很多,主要是地區性補貼。《教師法》規定:“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新的工資制度明確規定,隨著教師工資標準的繼續提高,教師津貼將隨之提高。

  3.教師住房

  教師住房是教師待遇的一個重要方面。《教師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長期以來,教師尤其是城市教師住房困難是教育系統的一大難題。《教師法》將教師住房問題的規定寫入法律條文,可望大大推進這一問題的解決。

  4.教師的醫療保健待遇

  我國從建國初期開始實行教師公費醫療制度,這項重要福利制度對保障教師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公費醫療制度改革中一些不符合教育的特點,不利于教師的做法,使教師尤其是農村中小學教師的公費醫療出現了許多突出問題:教師治病難;教師的醫療費報銷難;教師實際享受醫療費的水平低于黨政機關和其他行業的公職人員。針對目前教師的醫療保健方面存在的問題,《教師法》第二十九條作了三方面的原則規定:“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教師法》還對教師的養老保險、退休金、民辦教師的待遇問題作了規定。這些也體現了國家對教師的關心、鼓勵和保護。

  (十二)侵害教師人身權利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教師法》規定:“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有關侮辱、毆打教師法律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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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對教師打擊報復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教師法》規定:“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教師打擊報復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其打擊報復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報復陷害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拖欠教師工資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教師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教師的哪些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

  《教師法》規定:“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對教師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有哪些?

  教師做出違法行為以后,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主要有三類,即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實際上許多違法行為可能同時受到幾種制裁,如體罰學生嚴重的(拳打腳踢、捆綁等)既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也可能同時受到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

  (十七)什么是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教師執業許可制度。它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

  1.教師資格制度施行的主體是國家。

  2.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必須依法實施。具有強制性。

  3.教師資格制度是教師隊伍建設的基礎。

  (十八)取得教師資格應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1.必須是合格的中國公民;

  2.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

  4.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

  (十九)教師資格的認定程序是什么?

  1.申請;

  2.初審;

  3.老師審查;

  4.認定并頒發證書。

  (二十)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什么?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5.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何時通過和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實施。

  (二)新《義務教育法》實施的意義是什么?

  新《義務教育法》的通過,對新世紀的中國教育發展來說,是一件具有深遠意義的大事。無論從義務教育本身、教育法制建設,乃至中國教育事業的發展來說,都有深遠的意義。

  第一,確立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第二,新的《義務教育法》回歸了義務教育免費的本質。

  第三,明確了義務教育承擔實施素質教育的重大使命。

  第四,進一步完善了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強化了省級的統籌實施。

  第五,指明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這個根本的方向。

  第六,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

  第七,規范了義務教育的辦學行為。

  第八,建立了義務教育新的教師職務制度。

  第九,增強了《義務教育法》執法的可操作性。

  (三)2006年修訂的新的《義務教育法》對哪些條款進行了增補?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訂以下部分:

  1.義務教育將由多渠道籌措經費、依靠人民辦教育,向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投入辦教育轉變。

  2.義務教育將由收費義務教育逐步向免費義務教育轉變。

  3.義務教育體制由“地方負責、以縣為主”,向“經費省級政府統籌”、“管理以縣為主”轉變。

  4.義務教育經費由在預算中與其他經費混為一體向單獨列項轉變。義務教育經費單列,可以增加透明度,便于審核、監督。

  5.中央和省對縣里的財政轉移支付由內部操作向公開透明轉變。

  6.經費投入各級政府分擔體制由責任不明確向責任清晰和明確轉變。

  7.義務教育監督由無從問責向逐步建立問責制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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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義務教育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強制性。強制性是義務教育的最典型特征。這種強制,既是對學生而言,也是對國家而言。2006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特別突出了這種強制性。

  義務性。義務性表現為實施義務教育是國家對公民的義務,是學生及其監護人對國家的義務,是學校的義務,是社會的義務。

  免費性。免費性是義務教育的重要特點。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實施的義務教育都是免費的。

  公益性。教育是公益性事業,這是教育的本質決定的。教育是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過程。人的發展既是個人的事情,也是社會、民族、國家的事情。

  平等性。義務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種平等的、公平的、均衡發展的教育。

  (五)新《義務教育法》的亮點是什么?

  1.明確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

  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小學生、初中生仍需繳納一定的雜費。修訂后的《義務教育法》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2008年9月起,我國決定實現城鄉義務教育全部免除學雜費。義務教育法附則中提出: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2.以法律形式保障義務教育經費投人

  2006年春季開始實施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法律規定: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法律還規定: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3.法律規定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針對近年來《義務教育》發展中出現的“擇校熱”等新問題,《義務教育法》將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方向性要求確定下來。

  法律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4.學校亂收費主管人員將受罰

  教育亂收費被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教育亂收費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立法明確實施素質教育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進一步明確了義務教育的方針和目標。法律規定,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法律規定,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法律同時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6.保障校園安全寫進法律

  學校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將保障校園安全寫進法律。法律規定,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六)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權利作為立法的根本出發點。受教育權是現代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必須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當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2006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這一規定非常明確地提出了《義務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質。立法依據是憲法、教育法。這一規定反映了義務教育立法的本質。比較而言,1986年《義務教育法》第一條提出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就顯得寬泛而不明確。所以,新法體現了《義務教育法》的立法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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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義務教育的任務和培養目標是什么?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八)我國義務教育的年限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九)義務教育的對象有哪些?

  新《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十)我國義務教育的階段是如何劃分的?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即指小學階段的教育,初級中等教育包括初級中等普通教育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十一)我國義務教育階段的學制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這一規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是適當的。目前,我國的義務教育學制的實際情況主要有“六三制”(即小學六年制、中學三年制)、“五四制”(即小學五年制、中學四年制)和“九年一貫制”三種學制。其中還有少數地區實行八年制的義務教育,即小學五年制、中學三年制,但這些地區目前也正在抓緊實現由八年制向九年制過渡。從我國學制狀況來看,九年制或八年制的義務教育包括了初等義務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兩個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按規定在義務教育學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義務教育學習,即可達到初中畢業的文化程度。

  (十二)實施義務教育必須遵循哪些原則?

  1.依法實施的原則

  實施義務教育應當依照《義務教育法》及《實施細則》,以及有關義務教育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使義務教育的實施納入法制軌道,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實施義務教育,國家有統一的標準和要求。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可從實際情況出發采取適合本地區實際的步驟、形式和措施,積極推進義務教育。

  3.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

  義務教育具有普及性,它要求凡在義務教育適齡期內的兒童、少年,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提高則是指義務教育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在分階段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的地區,還有一個逐步提高義務教育年限的任務。

  4.國家、社會、學校、家庭予以保障的原則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確立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這是保障實施義務教育的基本原則。

  (十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1.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

  2.具有按編制標準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來源;

  3.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準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

  (十四)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包括哪幾個方面?

  包括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十五)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違法行為包括哪些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

  2.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

  3.對學生輟學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地區或者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

  5.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6.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

  7.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十六)哪些侵占或破壞義務教育設施和經費的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

  2.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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