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小學教育學》第四章: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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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學生與教師
第一節 學生
教育活動是一種培養人的社會活動,教育系統是一個以人的集合為主要構成要素的社會系統。在諸種要素中,學生和教師是其最基本的要素。要研究教育系統,研究教育系統中人的活動,首先必須研究學生和教師,研究師生之間的關系。
學生雖然是教育過程和教學過程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是教師工作的對象,但我們以往的教育學對學生的分析和研究卻很不夠。雖然我們強調教師應該吃透兩頭,即充分理解教材和充分認識學生,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教師的實際工作中,對前一點往往比較重視,后一點卻重視得不夠。
一、學生的本質屬性
(一)學生是具有發展潛能和發展需要的人
1.學生是人
學生是人,這是不需證明的、人所共知的命題。但是在教育的實際活動中,甚至在教育理論中,卻往往會出現否定學生的人的屬性的情況。學生是人,這里所指的人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學生是能動的主體
與生產勞動的對象不同,教育的對象――學生,不是死的自然材料,也不是沒有意識的動物和植物,而是活的能動體。所謂能動體,首先,意味著他具有發展自身的動力機能。他不僅與其他生物一樣能夠通過對外界的攝取活動,使自己的身體得以保存和發展,更重要的是,他還表現出人所特有的能動性,能創造和滿足自己的物質和精神需要,以發展自己的身心。其次,他具有主觀能動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質,即具有個人的愛好、興趣、追求,有個人的獨立意志。作為一種實踐對象,他不是消極被動地接受塑造和改造,而是能夠意識到自己是被他人所塑造和改造的,從而有可能自覺地參與到教育過程中去,以一種與教師相重疊的目的活動,共同完成教育的過程。
(2)學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個體
學生是有血有肉的人,各具其思想感情。這也是與作為物的勞動對象完全不同的。因此,教師對學生的心理反映不僅限于認知范圍內的,這也即是說,與其他的實踐對象不同,在教師的心理上,應不僅把學生作為一種認識對象,而且應與學生在其他心理系統,諸如情感、需要等建立聯系,這種心理聯系是雙向的,如教師對學生產生某種感情,學生對教師也有感情。
學生是一個具有思想感情的個體,又意味著他具有自身獨立的人格,他有自己的需要、愿望和尊嚴,這一切都應當得到正當的滿足和尊重,學生不同于其他的物品可以聽任擺布,屈從于人。
(3)學生具有獨特的創造價值
人具有其獨特的價值。這是因為人有能動的創造力,人有智慧、能勞動,具有創造價值的積極作用,可以說,世界上一切有價值的東西,都是由人所創造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是世界上最寶貴的。處于學習期間的學生雖然尚未進入創造價值的過程,但是通過教育可以使他們對社會、對人類做出積極的貢獻,甚至創造出偉大的價值。人的這種特性也是與物完全不同的,因此,在教育過程中應當珍視學生作為人的無與倫比的價值,不能任意損傷和殘害他們。
2.學生是發展中的人,具有發展的可能性和發展的需要
(1)學生具有與成人不同的身心特點
青少年兒童不是成人的雛形,而是具有其自身的身心發展的特點。當其生理和心理等科學尚未充分發展起來時,在一個很長的時期中,我們不能只是把兒童看成是一種“小大人”,認為他們與成人沒有什么質的差別,應認識到兒童所特有的需要和發展的特點。因此,在教育過程中,不能抹殺學生的特殊性,而向他們提出與成人同等的要求與行為標準。同時,也由于以往生產力水平的低下,大多數少年兒童很早就參加到生產勞動中去,他們的生活準備期十分短暫,他們與成人承擔了同樣的社會義務,構成成人社會的一部分,而沒有他們獨自的生活領域,得不到社會對于他們的特殊照顧、教育和對待。
(2)學生具有發展的可能性與可塑性
學生是發展中的人,小學階段,是一個人的生理、心理發育和形成的重要時期,在小學生身上所展現的各種特征都還處于變化中,具有極大的司塑性;這一階段也是學生逐漸向從不成熟到基本成熟、從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方向發展的關鍵階段,在他們身上潛藏著各方面發展的極大的可能性。即使在小學生身上已經出現某種身心發展的不足之處、思想行為上的缺點錯誤,較之成人來說,一般也有較大的矯正的可能。在這一段時期,他們的身心發展能否得到滿足,能否得到積極、良好的教育,對于他們的發展將產生極大的影響。
(3)學生是具有發展需要的人
學生發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轉變為現實性取決于學生發展的需要和個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人是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個體的早期發展更多地體現了自然的屬性,受自然屬性的制約。推動個體由自然人向社會人轉變的動力是社會環境對個體的客觀要求所引導起的需要與個體的發展水平之間的矛盾運動,這一矛盾運動是個體和客觀現實之間相互作用的反映,是通過個體的社會實踐活動實現的。在活動中,個體不斷作用于客觀現實,日益深入地反映客觀事物的特性和關系,形成一定的發展水平。客觀現實也不斷作用于個體,對個體提出新要求,這些要求反映在個體的頭腦中,轉變為個體的需要。而需要的滿足,同樣要通過個體自身的活動即與客觀現實的相互作用實現。因此,沒有活動,沒有個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也就沒有個體的發展。學校作為為個體發展而有意識地安排的一種特殊環境,其要求、內容及各種活動能否引起并滿足學生發展的需要,與教師對這種環境的安排有極大的關系。
(二)學生是教育的對象
學生的發展性與學生的不成熟性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正因為不成熟,才有巨大的發展潛力;正因為不成熟,學校和教師才大有可為。學校教育是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地培養人的社會活動,由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具體的教育對象和特定的教育場景來選擇教育內容、組織教材和教學活動,并采取一定的教育方法來對學生施加影響。與環境對個體自發的、零碎的、偶然的影響相比,學校教育對學生的成長起著主導的作用。
學習是人類生活的普遍現象,凡是個體掌握人類社會歷史經驗的過程都是學習,人一生中幾乎都在學習。在教育這種特定的環境下,作為教育對象的學生是學習者,是受教育者,其主要任務是學習,通過學習獲得身心的發展。但是,學生的學習是人類學習的一種特殊形式,它的特殊性表現在:
1.學生以學習為主要任務
以學習為主要任務是學生學習的一個特點,這種特點區別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學習,也是學生區別于其他人的特點,無視這一特點,就會從根本上取消學生這一社會角色,學校也必然隨之消亡。以學習為主,這是學生質的規定性。
學生的主要職能是學習,這就決定了學生在社會結構中所占據的地位,決定他們參加社會生活的方式。具體地說,也就是賦予了他們認真接受教育的社會義務,以及不斷促進自身發展的意愿和責任感。總之,期望于學生這一角色的行為程序都是由此而產生的。
2.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學習
學生的學習是在教師指導下進行的,這是學生與從事學習活動的其他社會成員的區別之一。教師的指導不僅使學習更具成效,也是在特定情況下(如特定的年齡階段,特定的學習內容等)使學生活動得以產生的前提條件。相對于教師來說,學生知識較少,經驗貧乏,獨立能力不強,加上傳統的教師權威的文化影響,學生具有依賴性和向師性,教師在學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權威性,這種天然的權威性是教師進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條件。但學生對教師的依賴性并不是對教師的完全盲從,因為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是具有主觀能動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質的人。這種主觀能動性,表現在學生具有個人的愛好、興趣、追求,有個人的獨立意志。因此,教師能否珍惜和巧妙地運用其權威性,指導學生學習,引導學生積極發展,是對教師素質的考驗。教師只有在尊重和調動學生主動性、積極性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權威,才能促進學生的發展。如果教師不珍惜甚至是濫用權威,將阻礙學生的發展。
在當代,科學技術越趨復雜化,離開教師的指導,有很多的學習幾乎不能進行。“無師自通”成為不可能,說明教師的指導對學習的質和量都能發生作用。
3.學生所參加的是一種規范化的學習
學生的學習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的,它是由一定的教育制度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因此,作為學生的一系列行為模式和規范不僅要受到社會傳統觀念、文化習俗等影響,而且還要為確定的制度所規定。師生間存在著制度化的關系,各自都負有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甚至負有法律上的責任。
二、學生的社會地位
學生的社會地位屬于學生的權利問題。由于學生尚未成人,相對于具有社會正式成員地位的成年人來說,學生是不成熟的青少年兒童,是未進入正式成人社會的“邊際人”。長期以來,學生沒有被看做是有個性的獨立存在的人,他們的獨立人格和社會地位常常被忽視,在社會上經常處于從屬和依附的地位。在人類社會的早期,社會把未成年的子女當做社會的隸屬物或父母的私有財產,社會或雙親甚至對嬰兒握有生殺之權。隨著人類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兒童的生存條件不斷得到改善,尤其是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產生的新的兒童觀,開始承認兒童的自由與興趣,其后的許多教育家也致力于提倡自然主義的兒童觀。但整個社會并未徹底把兒童本身看做是有個性價值的存在,許多成人往往出于“為了孩子、關心孩子”的主觀目的,而一廂情愿地把自己的價值觀念、主觀愿望和行為方式強加給兒童,完全不考慮、研究和重視兒童的興趣與自身的需要,也并未徹底改變兒童對于父母的單純依附關系或學生對于教師的絕對服從關系,壓制、鞭撻、體罰的習俗依然存在,這是因為對青少年兒童在社會中的主體地位和合法權利尚缺乏正確的認識。
要改變這種狀況,關鍵是加強對青少年學生在社會中的獨立人格和合法權利的認識,承認和確立青少年、兒童在社會中的主體地位并切實保障青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從觀念層面上講,要正確認識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樹立現代的學生觀;從制度層面上說,要充分認識法律規定的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尊重學生的權利,確定恰當的學生管理制度,科學地教育和管理學生。
(一)學生社會地位的保障
1.少年兒童是權利的主體從道義上講,少年兒童是社會的未來,人類的希望;從法制的角度講,少年兒童是獨立的社會個體,是權利的主體,有著獨立的法律地位。他們不僅享有一般公民的絕大多數權利,如生命權、生存權、人格權、獨立財產權、民事活動代理權、拒絕亂收費權、平等對待權等,并且受到社會特別的保護,享有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等。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正是維護少年兒童的社會權利主體地位①。體現這一精神的基本原則是: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尊重兒童尊嚴原則、尊重兒童觀點與意見原則、無歧視原則。
我國的《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的法律權利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從法律制度和司法保護制度來看,毋庸諱言:學生有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即可起訴。
但從我國傳統社會觀念和傳統教育對待學生的態度看,并不把學生作為具有個性和主體意識的個人看待,總把他們看做管理的對象,尊重學生權利的意識淡漠。于是,常引起侵害學生權利的教育糾紛。這些沖突實質上是教育者一方如何看待學生的滯后觀念與學生崛起的主體權利意識之間的沖突,是關于學生權利法律制度規定與學生管理制度中不當因素的沖突。沖突的焦點是學生,沖突的主要內容是學生的權利是否受到尊重的侵害。
2.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1)學生的身份
個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會關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地位的不同所決定的。在教育領域,中小學生的身份從我國頒布的《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中可得知,我國中小學生身份的定位有三個層次:第一,中小學生是國家公民;第二,中小學生是國家和社會未成年的公民;第三,中小學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的公民。因此,對中小學生的全面表述是:中小學生是在國家法律認可的各級各類中等或初等學校或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2)學生的法律地位
身份的確定有利于中小學生法律地位的確立。法律地位是由雙方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決定的。在教育領域中,作為未成年公民,在與教師、校長或行政機關雙方形成的關系中,中小學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如身心健康權、隱私權、受教育權等,并受到學校的特殊保護;作為學生,在教育過程中,中小學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權、公正評價權、物質幫助權等。作為中小學生相對方的學校教師或行政機關,不能因為教育職能的履行而侵害學生的權利。當然,在教育過程中,學校和教育行政機關有權教育和管理學生,學生負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義務。
(二)少年兒童的合法權利
少年兒童是社會權利的主體,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各項社會權利。國際社會及許多國家都對未成年學生所享有的權利做了具體的規定。我國作為dL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之一,在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的同時,在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中也對青少年享有的權利做出了規定,如《憲法》、《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在這些規定中,未成年學生享有的主要權利概括起來有:
1.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學生應該享有的最主要的權利,我國一系列法律都對此進行了規定。如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學習權和公正評價權。
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權是指年滿6周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并受滿法律規定的教育年限,學校和教師不能隨意開除學生。
學習權是指學生有權利在義務教育年限內在校學習,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侵犯或剝奪學生參加學習活動,諸如聽課、作業等的權利。
公正評價權是指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道德品質等進行公正的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學生成績檔案中,在畢業時獲得相應的學業成績證明和畢業證書的權利。
從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看,普通公民的受教育權和中小學生的受教育權有所不同,負有中小學生受教育權實現義務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家教育行政機關、社會和家庭、學校和教師等。國家的責任在于:按時核撥教育經費、保證學生享有正常的接受教育所需的物質條件和環境;為貧困、殘疾、輕微違法犯罪的中小學生創造適合他們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和條件等等。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責任表現為: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中小學生身心發展特點,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課程設置,審定教科書,管理和組織教學。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及時傳達和貫徹國家教育部的文件等。學校教師要貫徹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和下達的教學內容和要求,促進學生的身心全面發展,保障學生參加各類實現教育目的的活動等。社會和家庭的責任在于保證子女正常上學、不中途輟學等。
2.學生的人身權
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由于未成年學生正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成長階段,因此人身權的重要方面受到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的特殊保護。國家除了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進行一般保護外,還對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進行特殊保護,并要求教師、學校、家庭、社會盡到特殊的保護責任。
身心健康權是人身權的最基本權利,包括保護中小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內容。
人身自由權指未成年學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動的自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師不得因為各種理由隨意對學生進行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
人格尊嚴權指學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嚴的權利,如教師不得對學生
進行謾罵、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有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隱私權指學生有權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讓他人獲知或干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教師不應該隨意宣揚學生的缺點和隱私,不應該隨意私拆、毀棄或采取強硬態度拆毀學生的信件、日記等。
名譽權和榮譽權指學生有權享有根據自己日常生活行為、作風、觀點和學習表現而形成的關于其道德品質、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社會評價,有權享有根據自己的優良行為而由特定社會組織授予的積極評價或稱號,他人不得歪曲、誹謗、詆毀和非法剝奪。教師對學生的榮譽稱號及智力勞動成果,不得隨意剝奪和侵占。
為了保障學生的人身權,國家和社會、學校和教師、家庭及其他社會成員應各自履行特定的職責。對于學校和教師,其職責是:
第一,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學校和教師要對學生進行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德、智、體、美、勞等教育;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不得歧視;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他們施以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認真貫徹國家制定的《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按體育鍛煉標準安排學生的課間操、課外活動及校外活動;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和作業量,嚴格控制考試的科目與次數,以免加重學生負擔;定期組織學生進行身體檢查,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學校和教師安排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三,學校和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共同做好校舍維護和防護工作,不得使未成年的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校舍中及教學設施中進行學習和活動。
第四,對侵害學生各項人身權的行為應積極予以勸阻、制止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面對青少年兒童在社會中的主體地位和愈來愈多的有關學生權利的法律規定,要切實保障青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教師、校長和教育行政官員應注意如下問題:從觀念的層面上講,要正確認識學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樹立現代的學生觀;從制度層面上說,要懂得法律規定的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尊重學生的權利,確定恰當的學生管理制度,科學地教育和管理學生。
(三)學生的義務
中小學生作為法律的主體,在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的同時,也負有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學生的義務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義務,學生作為公民也應承擔;另一部分是作為學生應特殊承擔的義務。教師有責任教育學生,了解自己的義務,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之后學生仍然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動中未盡義務或違反規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則應由學生自負。《教育法》中規定學生應盡的義務有: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既是每個公民應履行的義務,也是每個學生應履行的義務。學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重點在于遵守法律、法規中有關學生的規定。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我國教育方針要求把學生培養成為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其中一項重要任務是使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這既是學校的職責,同時也是學生的義務。其中包括思想政治、道德行為、個性心理素質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主要通過學習來實現。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是學生的一項主要的、基本的義務,是學生區別于其他公民的一項主要義務。這項義務主要包括:學生應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不能無故遲到、早退、曠課和輟學,或者在學校規定的上學時間去做與學習無關的事情;上課前準備好學習用品,上課專心聽講,主動提出問題,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敢于發表自己的見解;放學后,認真復習和預習功課,按時獨立完成作業;考試不作弊,珍惜時間,科學安排課余活動。
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學校為了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制定有關的管理制度。學生有義務遵守這些管理制度。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實質上是一致的。學校的管理制度從廣義上說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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