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幼兒園教師資格證綜合素質考點:兒童權利公約


知識點:教師資格考試兒童權利公約
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自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我國于1990年8月29日簽署了該《公約》。《公約》由序言、實質性條款、程序性條款和最后條款等四部分組成,共54條。
一、《公約》的宗旨和依據
宗旨:最大限度地保護兒童權益。
依據:根據一些重要國際人權文書中保護兒童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兒童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
二、《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內容
(1)《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包括哪些人。《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規定:“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于1 8歲。”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已滿18周歲的為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為未成年人。《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與中國法律中“未成年人”的概念一致。
(2)《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擁有哪些權利。《兒童權利公約》中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但其中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幼兒出生后就獲得了生命權,享有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和受特殊保護的權利,以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受保護權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幼兒的發展權包括幼兒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和非正規)的權利。每個幼兒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幼兒的參與權指的是幼兒獲得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3)《兒童權利公約》提倡的四項原則
a.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兒童權利公約》確立了一個重要理念,即涉及兒童的所有行為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而且把這種考慮宣布為兒童的一項權利。換言之,《兒童權利公約》特別強調的是把兒童作為個體權利主體而不是作為一個家庭或群里的成員來加以保護,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
b.尊重兒童權利與尊嚴原則。在《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權利的各項條款中,無論是生存權、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所有的權利都體現著兒童獨立人格的尊重,對兒童權利的尊重,對兒童主體性的尊重,對兒童重參與的尊重。
c.無歧視原則。每一個兒童都平等的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
d.尊重兒童觀點的原則。任何事情涉及兒童,均應聽取兒童的意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因此,在影響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兒童能夠以符合國家法律的訴訟規則方式,直接或間接地通過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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