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小學教師資格證綜合素質考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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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未來的中小學老師,充分了解法規內容才能幫助青少年更好地成長;面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也要堅持教育保護原則,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常常考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內容有:
第十條 【家校合作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曠課或夜不歸宿的處理】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不得脫離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和教育】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 【保障收容教養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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