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學教師資格綜合素質考點精髓:法律知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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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教師資格考試法律知識概述
一、教育法規的內涵
教育法規是一切調整教育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和,是現代國家管理教育的基礎和基本依據。
我國的教育法規是社會主義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體現。制定和實施教育法規,是國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對于推進我國教育管理和教育事業發展的規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教育法規的類型
(一)依據教育法規創制方式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制定發布的具體系統的法律文件,也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條文形式,但國家認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來自立法機關的創制,它包括習慣法和判例法兩種形式。我國現行的教育法規基本上都屬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二)依據教育法規的效力等級和內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或稱基本法)通常指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普通法(或稱單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觸。在我國教育法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我國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為普通法、單行法。
(三)依據教育法規規定的內容的不同,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與實體法相對的是程序法,就是規定行使具體實體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在我國現行教育法規中,尚沒有純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實體性內容與程序性內容同時出現在同一部教育法規中。
(四)根據教育法規的適用范圍不同,可分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指適用于一般的法律關系主體、通常的時間、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特殊法指適用于特別的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時間、特別地區的法律,如《××省職業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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