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考試備考:綜合素質難點解析之學生傷害事故責任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更好的備戰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科目,小編整理了綜合素質中的難點及重點《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學生傷害事故責任,希望能對考生有所幫助!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學生收到傷害的責任問題,一直是教師招聘考試和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中的重點和難點。本文將從責任主體,責任原因和責任類型三個角度分析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結合相關案例進行分析。
今天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學校、學生和當事人負責人的主要情形。
事故傷害的總原則:誰的錯誤大,誰主要負責。
第八條 【總原則】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1.小學生楊某放學途中,在人行道上被電動車撞傷。對楊某所受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是( )。
A學校 B車主 C楊某的監護人 D車主和學校
【答案】B。
案例解析:小學生在放學途中,在人行道被電動車撞上,根據第八條,事故責任的主要原因是車主,因此車主負主要責任;學生在放學途中,學校并無行為不當,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學校責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Ps:學校里發生的事情,或學校組織的活動,學校一般都要負責。
2.兩位中學生在課上發生沖突,老師未能及時制止,王某不慎擊中鄭某耳部,導致鄭某失聰。在此事件中應當承擔責任的是王某和( )。
A.監護人 B.學校 C.鄭某 D.老師
【答案】B。
案例解析:兩學生扭打,老師未能及時制止,說明教師在履行教育教學期間,沒有知識處理,學校應該負責人。由于老師在執行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期間發生的問題,不需要負責,但學生承擔責任后,會向老師追責。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責任】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Ps:10歲以前,學生不負任何責任;10歲后不負賠償責任
10歲以前,監護人負任何責任;10歲后負賠償和其它相應責任
3.王某和鄭某都是年滿十周歲的小學生,兩人在課間爭吵扭打,老師未能及時制止,王某不慎擊中鄭某耳部,導致鄭某失聰。在此事件中應當承擔責任的是( )。
A.鄭某及其監護人 B.王某和學校
C.鄭某和學校 D.王某和其監護人
【答案】B。
案例解析:兩位小學生扭打,老師未能及時制止,說明教師在履行教育教學期間,沒有知識處理,學校應該負責人;由于孩子已經年滿10周歲,因此王某的監護人只負賠償責任,王某自己負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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