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高度協調一致對監理行業發展的影響
新版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高度協調一致對監理行業發展帶來的影響
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加快推進以及固定資產投資持續增長,民生工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任務繁重。許多工程項目技術難度愈來愈大,標準、規范有了新的要求,施工中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不斷采用,工程的質量與安全要求愈來愈嚴。工程監理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不斷修訂完善,2000版《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為舊版《合同》)和2000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以下簡稱為舊版《規范》)已不能準確涵蓋現階段發展新形勢下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時間需要。GF-2012-020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為《監理合同》)與 GB/T50319-201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以下簡稱為《監理規范》)的頒布實施,反映了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工程監理的新要求和規定,吸取了標準、規范的新內容,明確了工程監理的定位及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內涵和范圍,明確了監理的基本工作和實施的程序和方法,調整了不夠協調的內容,界定了監理人員的職責,特別具體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在上述方面高度協調一致,對今后規范監理行為、嚴格依法監理、認真履行職責、全面提升監理工作水平將發揮重要作用。
一、《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的協調一致有利于將監理納入依法監理的軌道
2000年以來,國家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與政策以及新修訂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均與工程監理有關,但都未體現在舊版《合同》與舊版《規范》中,影響了其全面的時效性和準確性。《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在吸收法規新內容上做到協調一致,將有關現行法規、政策及標準的新要求新規定體現在具體條文中。這將大大有助于將工程監理納入依法監理的軌道,在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工程監理制的發展道路上邁出新的步伐。
二、《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的協調一致將有利于提升監理的管理和服務質量
《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明確界定工程監理是施工階段的監理,主要任務是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進行合同與信息管理及組織協調,按法定職責做好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監理合同》的通用條件中約定了監理必須完成的22項基本工作,《監理規范》則按現行法規與規范的規定要求,在章節條款中明確了如何做好這些工作的依據、內容、程序和方法。例如:監理規劃與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是《監理合同》中22項基本工作的第1項,在《監理規范》的“監理規劃與監理實施細則”中,用11條條文作出了具體的實施規定,對實施中如何組織編制、審批、調整以及編制的要求、內容、報送時間均作出了具體交待。即《監理合同》規定“做什么”、《監理規范》明確“如何做”。《監理合同》和《監理規范》不僅做到協調一致,而且其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很強,將使指導監理工作的文件質量會有很大提高,從而在監理工作中發揮其應有作用,促進監理管理服務質量不斷提高。
三、《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協調一致將有利于加強監理人員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舊版《合同》和舊版《規范》中,未能反映出新的法規和部門規章關于監理責任和職責的新要求與新規定。在《監理合同》和《監理規范》中則充分明確體現出來,對以往監理職責界定不明確以及不完善、有交叉的地方作出了修訂,如舊版《規范》規定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監理規劃,而專業監理工程師職責中并未涉及監理規劃編制,《監理規范》則明確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參與監理規劃的編制。審查分包單位資質同樣存在上述情況。再如舊版《規范》中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工作內容與總監理工程師職責不夠一致;《監理規范》中總監理工程師職責由13項調整為15 項,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工作由5項修改為8項。監理人員的責任和職責界定完全做到協調一致。
《監理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及時撤換監理人員的6條規定,而且在《監理合同》和《監理規范》中均明確規定了提交報告與答復、審查方案、檢查隱蔽驗收等的時間要求以及違約責任,對規范監理人員的執業行為,加強監理人員責任心和積極性,督促監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監理,提升監理的工作水平,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
四、《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的協調一致有利于界定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監理合同》和《監理規范》中關于監理的定義最后加了一句話“……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了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責任,在《監理合同》通用條件中約定的22項基本工作中的第1、4、5、 6、14、15項,也規定了監理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內容;同時,《監理規范》的“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從5.5.1條到5.5.6條也作了具體規定,《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中規定的內容做到了完全協調一致,依法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從而對困惑多年的監理安全責任有了依法執行的具體內容,使監理人員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應該做哪些工作、負什么責任,有利于提高依法監理的責任心,對促進監理的發展、適應新的發展需要,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總之,《監理合同》與《監理規范》的協調一致,將有力促進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從而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工程監理的康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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