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重點: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更新時間:2014-09-05 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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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材重點: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1.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是[當事人提出請求].
3.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合同,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4.可變更的合同在變更前屬于[有效]合同。
5.[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均是可撤銷的合同。
6.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屬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其“重大誤解”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發生的誤解,如果是合同訂立后發生的事實,且一方當事人訂立時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沒有預見到,則[不屬于重大誤解].
7.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的[4倍]時,簽定的合同,可確認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8.合同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9.可撤銷的合同只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
10.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應商處去購買水泥,由于水泥標號不清楚而將425號的水泥當作525號水泥購入。該買賣合同沒有仲裁條款,發現問題后,承包人應[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合同].
11.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現[對方當事人采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
12.對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的情況有[當事人名稱變更]、[法定代表變更]、[當事人合并]、[當事人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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