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重點:無效合同
更新時間:2014-09-05 16: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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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材重點:無效合同,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
2.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3.不論合同履行到什么階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這種無效的確認要溯及到[合同訂立]時。
4.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 法律、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5.施工企業偽造資質等級證書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
6.材料供應商以敗壞施工企業名譽為要挾,迫使施工企業與其訂立材料買賣合同,該合同是[無效合同].
7.施工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雇員應當接受搜身檢查的條款是[無效合同條款].
8.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規定以債務人的人身作為擔保的約定是[無效合同條款].
9.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質量標準低于國家標準,則該合同是[無效合同].
10.合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免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
11.合同免責條款[不一定都無效].
12.合同中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13.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確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1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15.處理無效合同的主要方式是[返回財產].
16.建設工程合同如果無效一般應當采用[作價補償]的方法處理。
17.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應采用[收歸國有]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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