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設計合同的違約責任
更新時間:2014-08-18 14: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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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考點:設計合同的違約責任,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設計合同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延誤支付。
每逾期支付1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2‰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
(2)審批工作的延誤。
設計人提交合同約定的設計文件和相關資料后,按照設計人已完成全部設計任務對待,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結清全部設計費。
(3)因發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①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
②已開始設計工作的,按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
③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設計人的違約責任經常作為考核的內容
2.設計人的違約責任
(1)設計錯誤。
①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②損失嚴重的,還應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③范本中要求設計人的賠償責任按工程實際損失的百分比計算;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需在相關條款內具體約定百分比的數額。
(2)設計人延誤完成設計任務。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時間,每延誤1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
(3)因設計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支付:
中期支付,定金不參與結算。全部完成后結算時,定金可抵扣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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